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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0]146号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科目设置
第三章 会计凭证及登记簿
第四章 利息计算
第五章 储蓄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章 日终处理
第七章 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第八章 其他业务
第九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我行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会计行为,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3年3月1日前)存入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凭证、登记簿使用。鉴于目前总行正在积极推广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为减少凭证浪费,对储蓄专用凭证、专用登记簿暂不做统一规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沿用原有凭证。使用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按照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劳动组织。实行柜员制的分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会〔199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本办法以省级分行为中心进行清算,但由于各行通存通兑范围及清算级次不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清算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五、各行要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制度落实工作,尽快实现储蓄会计核算规范化和标准化。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储蓄业务发展,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柜台业务
  (一)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款要复点。
  (二)存款先收款后记账,取款先记账后付款,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业务,收妥款项后,再办理转入方的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
  (三)储户开户时必须使用实名存款;存取款时必须做到账折(单)见面(代收代付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储蓄存、取款(取息)凭条应由储户填写,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五)大额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按规定使用特种存单。
  (六)大额取现(人民币为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外币为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含1万美元)必须按照《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七)系统管理员授权后,操作员输入操作员代码及本人密码,进入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输入密码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密码必须保密,根据规定及时更换。
  (八)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权限分级管理制度,严禁操作员之间、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之间相互替代办理业务。
  (九)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业务印章、个人名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账簿及现金入柜保管。
  (十)日间轮班,办理章、证、现金交接手续;人员调离,必须核对账款,办理交接,并删除代码,取消登录权。
  (十一)营业终了必须坚持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做到日结日清,账账、账据、账实、账款、账表相符。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储蓄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印章。
  (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严加管理,不得平级调剂;储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表外科目核算,并以假定价格每份1元为单位记账。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顺序号,逐份销号使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登记,加盖“作废”章,作当日传票附件。
  (四)不得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员名章;严禁个人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
  (五)每天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应分别装箱锁好,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三条   储蓄业务种类
  (一)活期储蓄。人民币起存金额为1元;外币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定。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
  (二)定活两便储蓄。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不定。以存单作为凭证,凭存单支取。
  (三)个人通知存款。人民币起存金额为5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外币起存和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不论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天和7天两个档次;以存单作为凭证,凭存单支取。
  (四)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人民币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外币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以存单作为凭证,凭存单支取。
  (五)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月固定存额,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六)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分期支取利息,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在存款时与银行协商确定。到期一次支取本金。
  (七)整存零取定期储蓄。起存金额为1000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以存折作为凭证,凭存折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在存款时与银行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八)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本金合计最高限额2万元;存期分一年、三年和六年。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固定存储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四条   通存通兑
  (一)经办网点办理他网点开户的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相对应的网点称为开户网点。
  (二)办理通兑业务必须凭密码支付。
  (三)办理通存通兑的业务有:续存、支取、销户、口头挂失、更换密码、查询、补登折、换折;必须回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有:部分提前支取、凭印鉴支取、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止付及解除冻结止付。
  (四)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五)资金清算实行逐级清算,即一级分行清算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清算到县级分行,县级支行再清算到储蓄网点。
  (六)储蓄通存通兑发生的错账,经办网点操作人员及“业务处理中心”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行账务调整。发生差错的经办网点应及时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查询,经“业务处理中心”核实后,向错账网点发出查复,错账网点据此办理冲正;同时“业务处理中心”应向各级清算行逐级发出查复,各级清算行据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系统内往来核算正确无误。

第二章 科目设置



    第五条   储蓄业务会计科目
  (一)活期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三)个人通知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天个人通知存款;
  2.七天个人通知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四)整存整取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外币);
  2.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3.六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4.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5.二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6.三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
  7.五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五)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2.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3.五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六)整存零取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2.三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3.五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七)存本取息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2.三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3.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八)教育储蓄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教育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教育储蓄存款;
  2.三年期教育储蓄存款;
  3.六年期教育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九)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本科目核算本行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十)储蓄通存通兑往来。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时所发生的代收、代付款项;按“本代他”和“他代本”设置明细账。

第三章 会计凭证及登记簿



    第六条   储蓄会计凭证:
  (一)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
  (二)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取息)凭条;
  (三)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
  (四)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折;
  (五)特种大额定期储蓄存单;
  (六)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
  (七)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以下简称挂失申请书);
  (八)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口头或函电挂失止付单(以下简称挂失止付单);
  (九)储蓄异地托收委托书。
  基本会计凭证使用现有的统一会计凭证。

    第七条   登记簿是用以登记账簿中未能记载的特殊业务事项或控制单证、实物的账簿,是一种辅助账簿。储蓄业务设置以下登记簿:
  (一)开销户登记簿,是控制各种储蓄存款明细分户账和凭以编列账号的依据,按币种、储蓄种类设立。按册编号,永久保管。
  (二)储蓄挂失登记簿,是办理挂失的重要记录,用于记载挂失处理情况。按办理挂失的时间顺序登记。挂失登记簿应按册编号,永久保管。
  (三)储蓄异地托收登记簿,是记载托收异地储蓄存款收、付、结存情况的重要记录。按业务发生的顺序登记。应经常清理,防止积压和遗失。
  (四)库存现金登记簿,是现金科目的明细记录,用于记载当日现金收入、付出的总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工作交接登记簿,用于工作交接时,记载账务、实物、业务公章、款项移交情况,互相签章,以备日后查考,明确责任。
  (六)查库登记簿,用于记载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检查情况。
  (七)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按凭证的种类立户,用于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使用、作废和结存情况。应与当日的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八)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户,以面值记载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上缴和结存情况。其余额应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九)差错登记簿,用于记载储蓄账务和现金差错及处理情况,以便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十)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用于记载储蓄网点业务专用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情况,以明确历史责任。
  (十一)储蓄查询查复登记簿,用于记载管理行、储蓄网点对有关业务发生的查询、查复。
  (十二)微机工作日志,用于记载计算机运行、操作、维护及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
  (十三)储蓄存款止付登记簿,用于记载因开具存款证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及依法对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进行的止付和解除止付处理。

第四章 利息计算



    第八条   基本规定
  (一)储蓄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二)储蓄利率的规定
  1.利率的表示方法
  (1)日利率用万分号,表示为 万分之;
  (2)月利率用千分号,表示为 ‰;
  (3)年利率用百分号,表示为 %。
  2.利率的换算方法及公式
  (1)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2)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三)计息基本规定
  1.计息金额起点的规定
  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2.四舍五入的规定
  利息金额算至厘位,计至分位(日元计至元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3.存期计算的规定
  (1)算头不算尾
  从存款当日起息,算至取款的前一天为止。即存入日应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2)对年对月计算
  ①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存期。
  ②对年按360天计算,对月按30天计算。
  ③存期有不足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存期天数计算。
  (3)特殊情况的存期计算
  ①定期储蓄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②到期日如遇例假,经办网点全天不营业的,可以在例假前一日支取,按到期计息,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并在存单上注明“按例假日前一天支取办理”。

    第九条   活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活期储蓄按年结息,6月30日为人民币结息日;12月20日为外币结息日。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结息,结计的税后利息记入本金。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利息算至清户日前一天止。
  (二)计息公式
  由于活期储蓄存、取频繁,金额变化无一定规律,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计息法。计息公式为:
  1.存款余额日积数=前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前后业务的间隔天数);
  2.积数总和=各次存款余额日积数相加的累计数;
  3.应付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第十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一)规定
  存期在一年以内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不足三个月或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利率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二)计息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第十一条   个人通知储蓄存款
  (一)规定
  1.储户办理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款不足通知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金额的。
  3.如储户办理通知手续但未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4.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存款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二)计息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第十二条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利随本清。
  1.到期支取。按存单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单所定利率执行。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
  4.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三)约定到期自动转存的利息计算
  1.储户预约到期自动转存业务。未到转存期满来支取全部存款或部分存款时,自转存日起,视为提前支取,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存本金=原存本金+原存款到期税后利息。
  3.再次起息时,利率按转存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途如有漏存,需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之前的存款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1.到期支取。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根据分户账的余额,按日计算出日积数,求出累计积数,再乘以适用利率即为利息。计息公式为:
  1.存款余额日积数=前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前后业务的间隔天数);
  2.积数总和=各次存款余额日积数相加的累计数;
  3.应付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第十四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1.到期支取。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同时应扣除已分次付给储户的利息,不足时应从本金中扣回。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1.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1-适用税率)÷支取利息次数
  2.提前支取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

    第十五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1.到期支取。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1.每次支取金额=本金÷约定支取次数
       (全部本金+每次支取金额) 支取本 每次支取
  2.到期应付利息=-------------×   ×  ×月利率
         2     金次数 间隔期

    第十六条   教育储蓄存款
  (一)规定
  教育储蓄存款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规定办理,并视储户是否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决定采用的存款利率和税收政策,分为以下情况:
  1.到期支取时,分两种情况:
  储户提供“证明”的,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逾期支取时,分两种情况:
  储户提供“证明”的,存期内计息同到期支取提供“证明”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对逾期部分利息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存期内计息同到期支取不能提供“证明”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对全部利息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3.提前支取时,分两种情况:
  储户提供“证明”的,该笔存款利率同“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同时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计息公式
  1.存款余额日积数=前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前后业务的间隔天数);
  2.积数总和=各次存款余额日积数相加的累计数;
  3.应付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第十七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一)应税利息=本金×应纳税天数×适用利率;
  (二)税金=应税利息×适用税率;
  (三)税后利息=应付利息-税金。

第五章 储蓄业务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储蓄业务流程
  (一)开户
  1.储户办理储蓄存款开户,应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日期、户名、储种、币种、存入金额、实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如为定期储蓄存款应填写存期;如为存本取息、整存零取需约定取息、取款的周期;如整存整取自动转存应注明自动转存;如为他人代理存款,应填写代理人实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应在“印鉴卡”上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印模。经办员点收现金、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2.经办员选择相应储种开户界面,根据储蓄存款凭条录入户名、存期(定期储蓄存款时录入)、币种、存入金额、实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录入存单或存折号码。凭印鉴支取,经办员录入“凭印鉴支取”标志;凭密码支取时,储户录入个人密码。然后依次打印储蓄存款凭条、存单(折),核对内容无误后,存单(折)上加盖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交付储户。
  (二)续存
  1.储户办理活期、零存整取、教育储蓄续存业务,应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日期、账号、户名、储种、币种和续存金额、经办员点收现金并审核存折与凭条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2.经办员选择相应储种续存界面,根据储蓄存款凭条分别录入账号、币种、存折余额、存入金额;依次打印储蓄存款凭条、存折,核对内容无误后,存折上加盖经办员名章,交付储户。如遇存折页满换折时,原存折加盖“换折”和“附件”章,作储蓄存款、取款(取息)凭条附件。
  (三)支取
  1.储户办理活期、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储蓄支取业务,应在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填写日期、账号、户名、储种、存期、币种、支取金额。如为大额支取,应填写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如为“凭印鉴支取”,应在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印模。经办员审核(大额支取应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2.经办员选择相应储种支取界面,根据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分别录入账号、币种、支取金额,根据储蓄存折录入存折余额,凭密码支取的由储户录入个人密码,然后依次打印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存折,核对内容无误后,存折上加盖经办员名章,连同支取的现金交付储户。
  (四)活期储蓄销户
  储户凭存折办理活期销户时,具体操作比照支取时的手续办理。经办员依次打印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存折、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两联,下同),核对内容无误后,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连同现金交付储户。存折加盖“销户”章,作记账凭证附件。
  (五)定期储蓄到期、逾期销户
  1.凭存折办理销户
  储户凭存折办理定期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到期或逾期销户时,具体操作比照活期储蓄销户的手续办理。
  2.凭存单办理销户
  储户凭存单办理整存整取到期、逾期或定活两便、个人通知存款销户时,经办员审核存单(如为大额支取,应填写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提交负责人审核),选择相应储种销户界面,根据存单录入账号、存期、币种、支取金额;凭密码支取的由储户录入个人密码。然后依次打印存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核对内容无误后,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连同现金交付储户。存单加盖“销户”章,作记账凭证。
  (六)定期储蓄提前支取销户
  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销户时,应在存单或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凭存折办理时)上填写储户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如为他人代理,还应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经办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具体处理比照定期储蓄到期、逾期销户办理。
  (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
  储户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时,应在原存单上填写储户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如为他人代理,还应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未提前支取部分(个人通知存款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应重新填写储蓄存款凭条(填写内容同开户)。经办员审核无误后,选择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或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界面,根据原存单录入账号、存期、币种、支取金额,根据储蓄存款凭条录入未提前支取部分金额,凭密码支取的,由储户录入个人密码。经办员依次打印原存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储蓄存款凭条、新存单,核对内容无误后,新存单上加盖业务印章及经办员名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将新存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连同提前支取部分现金交付储户。
  (八)教育储蓄销户
  储户办理教育储蓄销户时,应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在“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和“附件”章,作“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到、逾期操作比照定期储蓄到、逾期凭存折销户办理;提前支取操作比照定期储蓄提前支取销户办理。

    第十九条   活期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重要空白凭证”(也可日终打印汇总凭证,下同)表外科目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续存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三)支取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贷:现金
  (四)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贷方凭证;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存折上加盖销户章和附件章、经办员名章,作“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五)结息
  每年6月30日(外币为12月20日)营业终了,由计算机业务处理中心自动进行活期储蓄存款结息处理。由计算机逐户结计应付利息,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次日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网点依据计算机打印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表”编制“应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及“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汇总记账凭证,将“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表”作“应付利息”科目汇总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条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提前支取、到期或逾期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存单上加盖销户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三)部分提前支取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结清旧户,未提前支取部分开立新户,分别销记、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原存单上加盖“销户”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转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本金)
  借:应付利息(提前支取本金的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提前支取本金+提前支取本金的税后利息)
  贷:××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剩余本金)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四)自动转存
  约定到期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到期日必须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网点根据计算机打印的“定期储蓄存款自动转存明细表”编制“××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的借、贷方汇总记账凭证、“应付利息”科目借方汇总记账凭证。将“定期储蓄存款自动转存明细表”作“××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汇总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本金)
  借:应付利息
  贷:××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本金+税后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续存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三)提前支取、到期或逾期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存折上加盖销户章、附件章、经办员名章,作“××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第二十二条   教育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具体处理手续比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教育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续存
  具体处理手续比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续存。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教育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三)提前支取、到期和逾期销户
  根据储户是否能够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其他处理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销户。
  1.储户提供“证明”的,会计分录为:
  借:××教育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逾期部分所得税)
   贷:现金
  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会计分录为:
  借:××教育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第二十三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整存零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支取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贷:现金
  (三)提前支取、到期或逾期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存折上加盖销户章、附件章、经办员名章,作“××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第二十四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作“××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本取息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取息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
  贷:现金
  (三)提前支取、到期或逾期销户
  经办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作“××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凭证;存折上加盖销户章、附件章、经办员名章,作“××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第二十五条   定活两便储蓄会计核算
  (一)开户
  具体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销户
  具体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销户。会计分录为:
  借: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第二十六条   个人通知存款会计核算
  (一)开户
  具体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个人通知存款至存款人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部分支取
  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分别留存部分高于或低于最低起存金额,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1.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时,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通知存款至存款人(本金)
  借:应付利息(提前支取本金的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提前支取本金+提前支取本金的税后利息)
  贷:××个人通知存款至存款人(剩余本金)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付出凭证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
  2.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时,予以清户,或根据储户意愿转为其他存款。销户时,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销户。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通知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
  转存时,处理手续比照相应存款手续办理。
  (三)销户
  储户办理通知存款的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销户。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通知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

    第二十七条   外币找零会计核算
  由于各种外币的辅币较少,在外币储蓄账户销户支付利息时,凡元(日元为百元)以下金额要按当日外汇牌价(现钞或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储户。办理时,打印“外汇买卖交易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储户,另二联分别作“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至外币
  贷:外汇买卖至外币
  借:外汇买卖至人民币
  贷:现金至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储蓄通存通兑会计核算
  (一)通存通兑续存款项的核算手续
  1.代理网点
  储户持农行其他网点开户的存折续存时,处理手续与办理本网点业务相同,所不同的是储蓄存款凭条作“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
  2.开户网点
  开户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中心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他代本
  贷:××存款至存款人
  (二)储蓄网点通存通兑业务支取款项的核算手续
  1.代理网点
  储户持农行他网点开户的存折支取现金时,处理手续与办理本网点业务相同,所不同的是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作“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
  贷:现金
  2.开户网点
  开户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中心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至存款人
  或借:应付利息(存本取息时)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他代本
  (三)通存通兑销户的核算手续
  1.代理网点
  代理网点代理他行销户时,处理手续与办理本网点业务相同,所不同的是储蓄利息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由开户网点代扣代缴。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作“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科目借方凭证;存单(折)、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作“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科目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本金+税后利息)
  贷:现金(本金+税后利息)
  2.开户网点
  开户网点的账务由计算机中心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至存款人(本金)
  借:应付利息(利息)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他代本(本金+税后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

第六章 日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储蓄网点日终需做以下业务处理:
  (一)日终轧账
  营业终了后,选择轧账,输入币种,按提示选择全部轧账或按操作员轧账。全部轧账输入今日库存发生额,按操作员轧账输入操作员代号及该操作员的今日库存。轧账成功后,打印全部轧账明细。
  (二)日终业务处理
  业务轧平后,进行日终处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行联网运行,由于网点营业时间不同,营业网点工作结束只是日间工作结束,会计期间的日终应以业务处理中心工作结束为标志。因此,网点在当日打印有关业务数据报表后,次日必须打印业务处理中心传送的有关报表和凭证,补充编制账务处理的有关依据,完善会计核算资料,真正做到账务处理有据可依。
  1.当天主要打印:
  (1)通存通兑至本代他业务明细表:据此核对“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本代他”科目余额一致后,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按月装订。
  (2)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记录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使用销号和作废、结存情况;每日打印,与当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营业日报表核对,如汇总记账时,据此编制“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汇总记账凭证。
  2.次日经办网点要以“业务处理中心”的有关数据为依据,主要打印:
  (1)通存通兑至他代本业务明细表:据此编制“××储蓄存款科目”、“应付利息”、“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他代本”科目汇总记账凭证,本表作“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至他代本”科目汇总记账凭证附件,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按月装订。
  (2)代扣利息所得税明细表:据此编制“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汇总记账凭证,本表作汇总记账凭证附件。
  (3)自动转存明细表:记录储蓄自动转存业务的到期、转存、利息收支等情况;每日打印,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按月装订。
  (4)总分核对表:记录营业网点总账、分户账的核对情况,每日打印,月终按日期依序排列装订成册,按规定保管。
  (5)科目日结单:是登记总账和编制营业日报表的依据,每日打印,并将所属传票按现收、现付、转收、转付顺序排列其后,按规定装订保管。
  (6)营业日报表:每日打印,月终按业务发生日期依序排列装订成册,按册编列通号,按规定保管。
  (7)各储种流水账:每日按币种、储种打印,作为会计档案,按月装订保管。

第七章 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储蓄通存通兑资金清算采取以一级分行为中心,“自上而下,分级清算”。
  (一)一级分行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一级分行“业务处理中心”以二级分行为单位,进行数据清分,打印“储蓄通存通兑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和二份“储蓄通存通兑交易差额报告表”(以下简称差额报告表)。“明细清单”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差额报告表”一份留存,另一份交资金清算部门,据此编制“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和“储蓄通存通兑往来”科目的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资金的清算。“差额报告表”专夹保管,按月装订。
  1.贷差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至贷差行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借差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至借差行
  (二)二级分行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在与一级分行清算的同时,要做好对县级支行的清算工作。以县级支行为单位,进行数据清分,打印“明细清单”和二份“差额报告表”。“明细清单”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差额报告表”一份留存,另一份交资金清算部门,据此编制“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和“储蓄通存通兑往来”科目的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资金的清算。“差额报告表”专夹保管,按月装订。
  1.与一级分行资金清算
  (1)贷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至一级分行
  (2)借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至一级分行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与县级支行资金清算
  (1)贷差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至贷差行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借差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至借差行
  (三)县级支行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在与二级分行清算的同时,要做好对辖属经办网点的清算工作。具体核算比照二级分行的处理手续办理。
  (四)储蓄网点资金清算
  次日储蓄网点打印“差额报告表”,与“储蓄通存通兑往来”科目核对一致后,以“差额报告表”为依据,编制“××科目”的记账凭证,进行账户处理。
  1.借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贷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科目

    第三十一条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经办网点在资金清算时若发现有误,应以“差额报告表”为准办理资金清算,差额记入应收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及时勾对通存通兑“本代他明细表”和“他代本明细表”查找错账原因,并向一级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发出“储蓄通存通兑错账查询书”,业务处理中心查实后,自上而下逐级向错账网点发出“储蓄通存通兑错账查复通知书”,各级清算行及错账网点以此为依据,编制有关科目记账凭证,“储蓄通存通兑错账查复通知书”作附件,办理错账冲正,冲正有关账户。
  通存通兑的错账,应由经办网点进行账务冲正处理。业务处理中心原则上不得修改、冲正账户。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业务处理中心”调整有关账户数据时,一律由错账网点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据以处理,书面报告按月装订保管。

第八章 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储蓄所缴存、领用现金核算
  储蓄所在办理业务时,应根据管辖行核定库存和业务需要,及时缴存和领用现金,严禁超限额占用库存。
  (一)缴存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现金
  (二)领用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科目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
  储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原因,可持异地储蓄存单(折)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当地储蓄营业网点办理储蓄存款系统内异地托收或跨系统异地托收。
  (一)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基本规定
  1.储蓄存款办理异地托收的种类包括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只办理存单(折)全部金额托收。无记名式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托收。
  2.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网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和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至划出日前一天,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交付储户。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委托储蓄网点收到划款后,以原存款储蓄网点划出日为起息日,为储户办理转存手续;储户委托时约定不转存的,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3.托收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由委托储蓄网点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注明证件有关内容。
  储户委托时要求提前支取者,委托储蓄网点应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注明“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储蓄网点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至划出日前一天,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交付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储户要求续存时,委托储蓄网点应在存单、托收委托书上注明“托收续存”字样。原存款储蓄网点按原存单所订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委托储蓄网点收到划款后按原存单金额、起息日期、期限、利率为储户开立新存单,储蓄利息所得税统一由委托储蓄网点在储户支取存款时代扣代缴。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或加现后的续存。
  4.对未到期教育储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只办理托收,不办理续存。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实际存期计息,不办理续存。
  储户在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时,须向委托储蓄网点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此“证明”需随存折寄给原存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
  5.托收活期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网点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和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至划出日前一天,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交付储户。
  储户委托时约定继续存储者,以原存款储蓄网点划出日为起息日;储户委托时不继续存储者,托收在途时间不计息。
  6.托收外币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网点应在回联上注明现钞户或现汇户。现钞户托收无须经过钞买汇卖,委托储蓄网点收妥后仍按现钞户办理。
  7.凭印鉴、密码支取的存单(折),不论存款是否到期,储户要求托收时必须向委托储蓄网点提供印鉴、密码,否则不予受理。因印鉴、密码有误致使托收被退回的,责任由储户自负。
  8.原存款行收到委托行寄来的托收存单(折)后,如发现该存单(折)已办理挂失,且已补办新存单(折)或结清,应将该存单(折)收回注销,装订入当日传票中,在挂失登记簿上注明“×年×月×日收回原存单(折)”字样。然后,将寄来的委托书退还给委托行,并注明“存单(折)已挂失结清”字样,由委托行向委托人追查原因并收回委托书第三联。
  9.托收的存单(折)在邮寄途中遗失,委托行可根据委托书第四联上的账号、户名、金额及存入日向原存款行办理挂失。原存款行查实存款确未被支取时应同意办理挂失,并按不同业务要求将款项划往委托行。
  10.委托行不办理已担保、抵押的存单(折)以及其他已规定不准提前支取的储蓄托收业务。
  11.异地托收储蓄存款原存款行应在接到托收委托书后的当日将款项划出,不得无故拖延。异地托收储蓄存款委托行必须在收妥款项后方可办理取款。托收超过30天未划回,储户可向委托储蓄网点要求查询。
  12.异地托收业务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电报费。同一储户同时向同一原存款储蓄网点托收数笔存款,费用按一笔计收。原存款储蓄网点不得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
  (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核算
  1.委托行受理托收的核算
  储户持异地存单(折)申请办理异地托收时,经办员要认真审查储蓄存单(折)和储户的身份证件,凭折支取的应由储户填写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应由储户加盖预留印鉴(留有密码的应注明密码),并在存单(折)背面登记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和证件号码,并由储户签名,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在托收的存单(折)上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戳记,填制“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编列序号,根据储户提前支取或续存的要求在存单(折)和委托书各联上注明“提前支取”或“续存”字样。委托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连同第二联及储蓄存单(折)、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如需填写)直接寄给原存款行,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后交给委托人,作为以后提取存款或换取新存单(折)的凭据,第四联由委托行留存,凭此登记“储蓄异地托收登记簿”。
  委托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并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二联,收妥现金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后,第一联交储户,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手续费收入
  2.原存款行受理托收结算和划款的核算
  原存款网点接到委托书第一、二联和存单(折),核实该笔存款无误后,分别到期、逾期、提前支取计算该存款存入日至划款日的利息,并在第二联委托书上填写支取日和利息金额、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连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科目”的附件,于当天将本息(或本金+税后利息)一并划往管辖行,第一联委托书留存备查,存单(折)及取款(取息)凭条作“××储蓄存款”借方凭证,根据本金、利息(或税后利息)合计填制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作“××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存款至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科目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管辖行将本息一并划往委托行。
  3.委托行收到划回款项的核算
  委托行收到划回款项的报单及所附第二联委托书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后,应与留底的第四联委托书核对,并在第四联上注明销账日期,凭以销记“储蓄异地托收登记簿”,编制“其他应付款”贷方传票,以第四联委托书作附件办理转账。第二联委托书留存,并通知委托人来行换取存单(折)或取款。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至委托人
  4.委托人办理托收存款支取或续存的核算
  (1)委托人办理取款的核算
  经办员将委托书第三联与第二联进行核对无误后,核验委托人身份证件并在第三联上登记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委托人签名后,编制“其他应付款”借方传票,将款项支付给委托人。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至委托人
  贷:现金
  (2)委托人续存的核算
  经办员将委托书第三联与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开立新存单(折),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第二联作存款凭证附件,第三联由储户签收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传票附件。
  ①活期储蓄、到期定期储蓄续存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至委托人
  贷:××储蓄存款科目至存款人(本金+税后利息)
  ②未到期定期储蓄续存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至委托人
  贷:××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至存款人
  贷:应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挂失处理
  (一)办理挂失的基本规定
  1.储户的存单(折)、预留的印鉴遗失、被盗、损坏、灭毁或密码遗忘,须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原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不记名存单(折)不办理挂失。
  2.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口头挂失以口头说明之日为挂失日,函电挂失以储蓄机构收到函电日为挂失日;从挂失日后的5日内,储户应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3.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密码挂失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4.经办员在办理挂失(包括正式、口头或函电挂失)时,首先应查询该笔存款是否被支取,在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后,即刻将账户进行止付,然后办理有关挂失手续。若存款在申请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责任由储户承担。
  5.正式挂失7日后,储户须在30日内,亲自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更换印鉴和更换密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自动取消挂失,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折)继续有效。
  如储户在正式挂失30日后前往储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应收回原挂失申请书,并注明“超期作废”字样,登记挂失登记簿,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6.储户存单(折)、印鉴和密码挂失后又找到的,可持挂失申请书和原挂失证件撤销挂失,须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和登记簿上批注“×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并签名。
  7.储户已办理挂失存单(折)的补发或支取手续后又找到原存单(折)的,储蓄机构应收回原存单(折)并注明“已挂失作废”字样,装订入当日传票,同时在原挂失登记簿上注明“×年×月×日收回原存单”字样。
  8.储户挂失申请书遗失,应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办挂失”字样,原挂失申请书作废。
  9.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挂失时,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证机关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没有设立公证机关的地方,凭市、县级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判决书办理。
  10.申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撤销挂失的,手续费一律不退。
  (二)挂失业务的处理
  1.存单(折)挂失的处理
  (1)受理挂失
  ①口头或函电挂失
  存款人因紧急情况需要挂失时,凭本人身份证件,可到原储蓄机构或任何联网储蓄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填写“挂失止付单”;如通过函电办理挂失,则由经办人员代填挂失止付单,但存款人必须在5日内前来办理补签字手续。受理网点据以查出该存款账户并证实款项确未被支取时方可办理挂失止付,并登记挂失登记簿,同时应明确告知存款人必须于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止付单定期装订,专夹保管。
  ②正式挂失
  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经办员(预留印鉴的需加盖原印鉴,预留密码的要输入密码)。经办员审核无误后,根据挂失申请书提供的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情况,在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的情况下,办理正式挂失止付。挂失申请书各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第一联储蓄机构专夹保管;第二联受理证明交储户凭以办理补发存单(折)或取款。经办员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收费凭证第一联交储户,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手续费收入
  (2)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又找到原存单(折)要求撤销挂失时,应持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挂失,经办员抽出挂失申请书,核对无误后,注明“×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由储户签字。经办员解除正式挂失状态,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第二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3)补发存单(折)
  挂失7日后的整个挂失期内,储户持挂失申请书来办理补发存单(折),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无误后,进行补发存单(折)业务操作。
  经办员将挂失账户予以结清,以原存入日、原起息日、原利率开立新的存款账户,填写挂失申请书有关内容,由储户签字,第二联作当日有关传票的附件,第一联专夹保管,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4)支取现金
  挂失7日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来办理支取现金,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无误后,结清挂失账户,填写挂失申请书的有关内容,由储户签字,第二联作当日有关传票的附件,第一联专夹保管,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2.印鉴挂失的处理
  (1)受理挂失
  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为印鉴挂失,将储蓄存单(折)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核无误后,确认存款未被支取的情况下,办理正式挂失止付。
  (2)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又找到原印鉴要求撤销挂失的,比照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撤销手续处理。
  (3)更换印鉴
  挂失7日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前来办理更换印鉴手续,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抽出挂失申请书核对无误后,加盖新预留印鉴并注明“×年×月×日更换印鉴”字样,由储户签字。预留新印鉴卡片两份。经办员解除正式挂失状态,在挂失申请书上登记有关内容,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3.密码挂失的处理
  (1)受理挂失
  密码挂失必须由储户本人办理。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为密码挂失,将储蓄存单(折)连同本人身份证件提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失止付。
  (2)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要求撤销挂失的,比照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撤销手续处理。
  (3)更换密码
  挂失7日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前来办理更换密码,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抽出挂失申请书核对无误后,注明“×年×月×日更换密码”字样,解除正式挂失状态,更换储户密码。在挂失申请书上登记有关内容,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第三十五条   查询、冻结、扣划及存款人死亡储蓄存款的处理
  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扣划储户的存款。
  (一)查询的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经办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供有关资料。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蓄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以及有明文规定的其他部门,因侦察、起诉、审理案件等,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以上(含县,下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并提供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经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理处、营业所主任)签字后,指定所属储蓄机构提供资料。执行人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冻结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办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冻结手续。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有明文规定的部门,在侦察、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冻结时,必须由县级以上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正式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行长(主任)签字后,才能办理冻结手续。
  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应在冻结期满前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解除冻结时应由原通知单位提出正式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三)扣划存款的处理
  人民法院以及有明文规定的部门扣划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经办人员据此办理扣划手续。
  (四)存款人死亡储蓄存款的处理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由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在我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记利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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