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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3 生效日期: 1997-05-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7]18号

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快慢,对于全省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多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基础差、底子薄,其经济状况与发达地区及全省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使其在较短时期内逐步赶上全省平均发展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推动全省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
  “九五”期间,对民族自治地区继续实行财政照顾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每年视省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照顾;对支大于收的国家级、省级贫困民族自治县,省、市财政继续给予补贴;按分税制原则,属于民族自治县地方固定收入部分全部留给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继续砍块使用,由省财政厅、省民委共同管理。
  民族自治地方新办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省内各有关银行要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信贷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流动资金、开发性生产资金,要重点给予照顾,实行利率照顾政策。继续对国家确定的我省5个民贸县及其县以下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中药材(或医药)、供销社、新华书店等民贸企业和轻工、纺织系统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按年利率低于正常贷款利率2.4厘执行。对省批准的35个民贸企业网点建设和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所需的技术改造贷款,由省民委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各专业银行按项目和信贷原则重点安排,审批发放。民族自治地方的存贷款增量比例要适当提高。

  二、强化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九五”期间,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安排”的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依托资源优势新建、改建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
  “九五”期间,省交通部门对国家级、省级贫困民族自治县每县每年增加交通事业补助费50万元,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每县(市)每年增加交通事业补助费30万元;投资3000万元,打通桓仁满族自治县桦本线大凹岭隧道,彻底解决桓仁满族自治县交通“老大难”问题;1998年前,投资3000万元完成丹东市至宽甸满族自治县二级公路改造;同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县(乡)公路、桥涵、路基、黑色路面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策,帮助其解决问题。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旅游资源、兴办大中型企业等项目,要充分照顾当地群众利益,合理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及少数民族群众与国家的利益关系。

  三、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各业的发展
  “九五”期间,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立足于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两高一优”农业的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加速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经济,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搞好林产品的开发增值,大搞多种经营,对林业经费的安排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省集中的甲种育林基金安排支出时,应适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水源涵养林补助费每年对民族自治地方适量增加。
  搞好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建设,加大对其境内主要河流的治理投资,增加防洪、抗洪、排涝能力;在安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扩大水浇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资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使用计划时,对民族自治地方适当倾斜。
  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技。“九五”期间,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每个民族自治地方建设或装备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推广中心;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三项经费”要切块安排;优先在这些地区安排科技和科技推广项目。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技术培训活动,努力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才,提高少数民族的科技素质。
  要继续加大对贫困的民族自治县的扶持力度,对口帮扶的省直单位,其“联姻”关系延长到2000年;同时,国家、省有关对贫困县的扶贫开发资金重点向贫困的民族自治县倾斜。
  要逐步创造条件,以资源为基础,以利益互补为原则,有目的地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协调资金,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内引外联,发展乡镇工业;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强化服务手段,优化、发展传统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新兴第三产业;要创造条件为民族自治地方出口创汇、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对民族自治地方优势产品的出口创汇项目,各有关方面要给予照顾,并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已有的出口商品基地。
  各级邮电部门要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邮电基础设施建设。“九五”期间,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每年每县至少建成一个电话乡;农话附加费可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比例。

  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搞好教育、文化等项事业
  “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事业,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加强师资培养,调整好民族学校的布局,使民族教育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阜新市办好蒙语广播电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朝鲜语广播节目,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三分之一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能够看上有线电视;要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乡镇文化站建设,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和倾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每县(市)建好一个民族体育场(馆);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好乡镇卫生院(所),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要大力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廉洁奉公的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努力造就一支本领过硬、勇于开拓的民族干部队伍。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常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努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要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民族自治地方要发挥当地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民族自治地方要坚持改革,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转化的步伐,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三大战略”的目标,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强化自我发展能力,为增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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