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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8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个 [1997]第80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在大连地区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和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税或将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条  、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个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双向申报”制度。即外籍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代扣代缴义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双方的申报资料进行“交叉稽核”,正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无论当月是否发生扣缴行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稽查。


    第四条  、外籍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正确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以下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即: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和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及“涉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对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的收入额,经税务机关综合分析,有理由怀疑其申报不实的,除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外,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换文加以查证。


    第六条  、加强外籍人员纳税信息资料的传递、管理工作。市局同公安局建立了外籍人员纳税信息资料传递制度,各基层局应充分利用市局提供的外籍人员的有关情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外籍人员实行有效的税务监控,同时,各基层局必须按季将核查情况报告市局(报告表式附后)。


    第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外籍人员个人纳税档案,将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所提供的以及通过公安机关所得到的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资料收集归档,或存入微机,或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保管,以便形成纳税历史资料。对外籍人员所建立的个人纳税档案,应从立档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外籍个人纳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密。


    第八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和缴纳情况的纳税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外籍纳税人、中方高级雇员。每年对扣缴单位的检查面必须达到30%以上。对重大偷逃税案件和疑难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查处。各主管局必须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前将年度纳税检查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涉外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第九条  、各区、市、县地税局应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委等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立项或登记开始,就进行严格的税务监控,扼制偷逃税行为。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偷税行为和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和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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