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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枣庄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1]155号
枣庄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我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报告》(枣价工发[2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水库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6元,胜利渠引湖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5元;以上价格计量点为灌区支渠进水口。机电排灌站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4元(扣除电价),价格计量点为排灌站出水口。
  二、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价格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枣庄市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调整表
  附:
  枣庄市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调整表
  价格单位:分/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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