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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手续,促进金穗准贷记卡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认真作好核算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照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准贷记卡的核算,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尽快实现准贷记卡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管理。
  二、由于各行网络建设、清算级次及人民银行金卡工程的核算要求不同,关于商户交单、银行收单以及省内资金清算问题,本办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由各分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核算手续,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三、根据准贷记卡业务核算的需要,本办法对“金穗卡存款凭条”、“金穗卡取款凭条”及ATM“客户通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各行应及时作好凭证的印刷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统一。
  四、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五、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准贷记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准贷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
  (二)凡办理准贷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严密组织会计核算。
  (三)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办理准贷记卡发卡业务的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和县级支行。
  (四)发卡中心是指发卡行的银行卡业务处理中心。
  (五)经办网点是指办理准贷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六)本地卡是指由经办网点的管辖发卡中心发出的准贷记卡。
  (七)异地卡是指由经办网点的管辖发卡中心以外的发卡中心发出的准贷记卡。
  (八)准贷记卡业务的处理,通过联机刷卡或脱机压卡两种方式办理。
  (九)准贷记卡所有柜台业务和POS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
  (十)经办网点办理准贷记卡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统一集中本地发卡中心办理,管辖发卡中心必须及时做好所辖经办网点的资金清算和查询查复工作。
  (十一)准贷记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直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十二)持卡人消费时可在发卡中心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按规定计收利息。准贷记卡透支按期限分四类管理:
  1.正常透支:指时间在60天内的透支;
  2.逾期透支:指时间在61天至180天之间的透支;
  3.呆滞透支:指时间在181天至720天之间的透支;
  4.呆账透支:指时间在721天以上的透支。
  (十三)准贷记卡业务基本凭证,一律使用现行有关会计凭证。
  (十四)空白卡是指未写入客户有关信息的银行卡卡片,预制卡是指根据开户申请,写入客户的有关信息,尚未发给客户的银行卡卡片。空白卡、预制卡由发卡中心统一制作,入库和领用均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条 会计科目和账户使用
  (一)单位准贷记卡。核算本行办理单位准贷记卡业务而吸收的存款。本科目按持卡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个人准贷记卡。核算本行办理个人准贷记卡业务而吸收的存款。本科目按持卡人设置明细账。
  (三)准贷记卡往来。核算经办网点与发卡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
  (四)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核算受理地发卡中心与发卡中心之间(异地卡)的资金往来。
  (五)金穗卡透支。核算从金穗卡科目转入的金穗卡透支金额。本科目按持卡人设置明细账。
  (六)利息支出。单位及个人准贷记卡存款的利息支出,在本科目的“金穗卡存款利息支出”账户核算。
  (七)利息收入。单位及个人准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在本科目的“金穗卡透支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八)中间业务收入。准贷记卡的年费、特约单位的消费回扣费及其他业务手续费收入,在本科目的“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核算。

    第三条 发卡存入备用金的核算
  单位和个人申领准贷记卡须按规定填写《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单位/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发卡中心或经办网点。
  (一)在发卡中心申领的核算
  发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及时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发卡条件的,发卡中心为申请人开立备用金账户,预制准贷记卡,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交存备用金,办理领卡手续。
  1.单位卡的核算手续
  单位卡提交本行转账支票存款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格式见附件1)交经办员,经办员按照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转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贷方凭证,转账支票作借方凭证,并根据存款凭条“手续费”栏中收取年费的金额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申请人提交他行转账支票转账存款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内部往来收妥款项后,比照前款进行操作,收妥款项的“进账单”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往来
   贷: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发行新卡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重要空白凭证。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至准贷记卡
  《申请表》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并附有关资料由发卡中心专夹保存,定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保管。
  2.个人卡的核算手续
  申请人提交现金存款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现金收入凭证,并根据存款凭条“手续费”栏中收取年费的金额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申请人提交转账支票或通过其他方式存款时,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对其款项来源进行审核,无误后比照单位卡的核算手续办理转账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或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往来
   贷: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如个人卡申领时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发卡中心要按质押、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对质押物和抵押品进行表外会计核算。编制“代保管抵押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代保管抵押品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收:代保管抵押品至持卡人
  (二)在经办网点申领的核算
  经办网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及时提交发卡中心,发卡中心收到经办网点提交的《申请表》,应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发卡条件的,为申请人开立备用金账户,预制准贷记卡,并及时将预制卡递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通知申请人交存备用金,办理领卡手续。
  1.经办网点
  申请人在经办网点存入备用金时,比照在发卡中心存入款项的核算手续办理。所不同的是年费由发卡中心收取,经办网点不再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的记账凭证,收取年费划发卡中心记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个人卡)
  或借:××存款
  或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往来
   贷: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年费)
  2.发卡中心
  发卡中心的账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年费)
   贷: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交易额)
   或贷: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年费)

    第四条 续存款项的核算
  (一)本地卡的核算手续
  持卡人持本地卡在发卡中心或经办网点续存备用金时,除不收取年费外,其他核算手续比照发卡存入备用金的核算手续办理。
  (二)异地卡的核算手续
  1.在受理地发卡中心续存款项的核算
  持卡人持异地卡提交本行转账支票存款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转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并根据“金穗卡存款凭条”的“手续费”金额栏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交易额+手续费)
   贷: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
  持卡人提交他行转账支票存款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内部往来收妥款项后,比照前款进行操作,收妥款项的“进账单”作“金穗卡存款凭条”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交易额+手续费)
  或借:××往来(交易额+手续费)
   贷: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
  提交现金存款(仅限于个人卡)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并根据“金穗卡存款凭条”的“手续费”金额栏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个人卡)(交易额+手续费)
   贷: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
  2.在受理地经办网点续存款项的核算
  (1)经办网点
  申请人持异地卡(单位卡、个人卡)存款时,比照异地卡在受理地发卡中心续存款项的核算手续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个人卡)(交易额+手续费)
  或借:××存款(交易额+手续费)
  或借:准备金存款(交易额+手续费)
  或借:××往来(交易额+手续费)
   贷: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手续费)
  (2)受理地发卡中心
  受理地发卡中心的账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手续费)
   贷: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支取款项的核算
  (一)准贷记卡在经办网点办理现金取款和转账支出业务时,应将准贷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人员(印有照片的准贷记卡可免交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认真核对以下内容:
  1.卡片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2.卡在有效期内;
  3.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印有照片的金穗贷记卡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4.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的签名相符,标明的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一致;
  5.卡片背面持卡人的签名与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二)本地卡支取款项的核算
  1.在发卡中心支取款项的核算
  (1)单位卡的核算手续
  持卡人持单位卡办理转账支出时,提交准贷记卡,填写“金穗卡取款凭条”(格式见附件2)交经办员,经办员刷卡,输入转账金额,由持卡人输入密码,按规定索权后,打印“金穗卡取款赁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取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按照持卡人填制的有关支付结算凭证办理转账付出,“持卡人回单”加盖转讫章连同准贷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取款凭条”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借方凭证,转账结算的借记凭证作其附件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存款
   或贷:准备金存款
   或贷:××往来
  (2)个人卡的核算手续
  持卡人持个人卡办理转账付出的,可比照单位卡的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存款
   或贷:准备金存款
   或贷:××往来
  持卡人持个人卡支取现金时,提交准贷记卡,填写“金穗卡取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刷卡,输入取现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按规定索权后,打印“金穗卡取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取款内容核对无误后,办理现金付出,“持卡人回单”加盖现金付讫章与卡片、有效身份证件及支取的现金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取款凭条”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现金付出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现金
  2.在经办网点支取款项的核算
  (1)经办网点
  持卡人持本地卡在经办网点支取款项(取现仅限于个人卡)时,比照在发卡中心支取款项的核算手续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
   贷:现金(个人卡)
   或贷:××存款
   或贷:准备金存款
   或贷:××往来
  (2)发卡中心
  发卡中心的账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或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准贷记卡往来
  (三)异地卡支取款项的核算
  1.在受理地发卡中心支取款项的核算
  持卡人持异地卡办理转账支出时,提交准贷记卡,填写“金穗卡取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刷卡,输入转账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按规定索权后,打印“金穗卡取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取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按照持卡人填制的有关支付结算凭证办理转账付出,“持卡人回单”加盖转讫章与卡片、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取款凭条”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科目记账凭证,转账结算的借记凭证作其附件,并根据异地卡“金穗卡取款凭条”的“手续费”金额栏,按手续费分成比例编制“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手续费)
   贷:××存款(交易额)
   或贷:准备金存款(交易额)
   或贷:××往来(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50%)
   贷:其他应付款至××发卡中心(手续费50%)
  持卡人支取现金(仅限于个人卡)时,提交准贷记卡,填写“金穗卡取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刷卡,输入取款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按规定索权后,打印“金穗卡取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取款内容核对无误后,办理现金付出。“持卡人回单”加盖现金付讫章与卡片、有效身份证件及支取的现金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取款凭条”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并根据异地卡“金穗卡取款凭条”的“手续费”金额栏,按手续费分成比例编制“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手续费)
   贷:现金(个人卡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50%)
   贷:其他应收款至××发卡中心(手续费50%)
  2.在受理地经办网点支取款项的核算
  (1)经办网点
  持卡人持异地卡(单位卡、个人卡)支取款项时,比照异地卡在受理地发卡中心支取款项的核算手续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
   贷:现金(个人卡交易额)
   或贷:××存款(交易额)
   或贷:准备金存款(交易额)
   或贷:××往来(交易额)
  (2)受理地发卡中心
  本地发卡中心的账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手续费)
   贷: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50%)
   贷:其他应付款至××发卡中心(手续费50%)

    第六条 特约商户POS购物消费的核算
  (一)特约商户的核算手续
  1.持卡人购物消费的核算手续
  持卡人购物消费时,将准贷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印有照片的准贷记卡免交身份证件),经办员参照银行经办网点取现业务审查准贷记卡。
  特约商户使用联机POS时,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按规定索权后,打印“金穗卡消费签购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持卡人存根,第二联银行存根,第三联特约商户存根,格式同借记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将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和“金穗卡消费签购单”第一联交给持卡人。
  特约商户采用脱机压卡方式时,持卡人填写“金穗卡签购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持卡人存根,第二联银行存根,第三联特约商户存根,格式见附件3),并签名确认,与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员。经办人员压卡,按规定索权后,在“金穗卡签购单”上填写授权号码,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金穗卡签购单”第一联连同卡片、有效身份证件一起交持卡人。
  2.持卡人退货的核算手续
  持卡人购物当日要求办理退货时,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上进行。隔日退货则不限在原POS上进行。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授权号码、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后,打印“金穗卡消费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以压卡方式办理退货时。特约商户经办员使用签购单压印红字,填写原交易额、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商户名称和编号,原交易金额超过索权起点金额的还需填写授权号码,签购单由经办人签章,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二)POS挂靠发卡中心(经办网点)核算手续
  在联机方式下,特约商户通过POS与银行实时联网,持卡人购物消费的资金清算由银行业务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因此挂靠发卡中心(经办网点)要做好日常POS业务的核算。
  1.POS挂靠发卡中心的核算手续
  (1)本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或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应付商户款项至××商户
  (2)异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
   贷:应付商户款项至××商户
  2.POS挂靠经办网点的核算手续
  (1)POS挂靠经办网点的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
   贷:应付商户款项至××商户
  (2)受理地发卡中心的核算
  (1)本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或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准贷记卡往来
  (2)异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
   贷:准贷记卡往来
  (三)POS日终的账务处理
  1.特约商户日终的账务处理
  营业终了,经办人员汇总当日受理的“金穗卡消费签购单”和“金穗卡签购单”,如有退货时,应将退货金额在当日“消费签购单”或“签购单”中冲减,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编制“金穗卡汇计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商户回单,第二联收单行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收单行借方凭证,格式见附件4),“消费签购单”和“签购单”第三联留存,“消费签购单”和“签购单”第二联以及“汇计单”送交收单行。使用POS结单的,可以POS结单代替汇计单。
  2.POS挂靠发卡中心(经办网点)日终的账务处理
  POS日间的账务处理,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因此挂靠发卡中心(经办网点)次日要分别本地卡、异地卡及时打印POS流水清单并与会计账务处理进行核对后,编制相关会计科目的汇总记账凭证,POS流水清单作其附件,确保会计核算有据可依。
  3.商户资金的清算
  经办网点收到特约商户提交的“消费签购单”和“签购单”第二联以及“汇计单”,将压卡处理的“签购单”上有关交易信息手工录入终端,终端将手工压卡业务并入联机POS业务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网点汇总“消费签购单”和“签购单”以及“汇计单”,与“应付商户款项”科目余额核对无误后,“汇计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退特约商户;“汇计单”第三联作借方凭证;“消费签购单”和“签购单”第二联作其附件;然后根据有关协议,依据“汇计单”第二联交易金额减回扣金额后的净计金额编制相关的结算凭证,第二联“汇计单”作其附件;根据“汇计单”手续费金额编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商户款项至××特约商户(交易额)
   贷:××存款至××特约商户(交易额-回扣)
   或贷:××往来(交易额-回扣)
   或贷:准备金存款(交易额-回扣)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回扣)

    第七条 ATM柜员机取款的核算
  在ATM上提取现金仅限于个人卡。
  ATM业务要分别本地卡和异地卡进行核算。ATM就核算来讲应视同挂靠网点的柜员进行管理,但它又具有自助方式的特点,因此ATM挂靠的经办网点要做好ATM日常会计核算。
  持卡人通过ATM取款,ATM为持卡人支付现金,打印“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并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一)ATM挂靠发卡中心的核算手续
  1.本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现金至××ATM
  2.异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手续费)
   贷:现金至××ATM(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50%)
   贷:其他应付款至××发卡中心(手续费50%)
  (二)ATM挂靠经办网点的核算手续
  1.ATM挂靠经办网点
  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
   贷:现金至××ATM(交易额)
  2.受理地发卡中心
  (1)本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准贷记卡往来
  (2)异地卡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交易额+手续费)
   贷: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
   贷:其他应付款至××发卡中心(手续费50%)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50%)
  3.ATM挂靠发卡中心(经办网点)日终的账务处理
  ATM日间的账务处理,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因此挂靠发卡中心(经办网点)次日要分别本地卡、异地卡及时打印ATM流水清单并与会计账务处理进行核对后,编制相关会计科目的汇总记账凭证,ATM流水清单作其附件,确保会计核算有据可依。
   ?第八条 资金清算的核算
  经办网点办理准贷记卡业务发生的资金往来,无论本地卡、异地卡,均统一集中由本地发卡中心负责资金差额的清算。
  (一)发卡中心与经办网点的资金清算
  1.发卡中心的核算手续
  每日营业终了,发卡中心应打印“准贷记卡往来明细清单”,并按所辖经办网点的清算行编制“准贷记卡往来差额报告表”,与“准贷记卡往来”科目核对一致后,“准贷记卡往来明细清单”专夹留存,按月列入会计档案装订保管;“准贷记卡往来差额报告表”送交资金清算部门,资金清算部门据此编制相应的清算凭证,通过票据交换或“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与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借差行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
   贷:准备金存款
   或贷: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至借差行
  贷差行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至贷差行
   贷:准贷记卡往来
  2.经办网点管辖行的核算手续
  经办网点管辖行处于发卡中心与经办网点清算的中间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由于各行电子化网络建设和资金清算的级次不尽相同,有关清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由各级行根据本行实际具体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确保资金清算不错不乱。
  3.经办网点的核算手续
  经办网点每日要打印本网点昨日“准贷记卡往来差额报告表”一式两联,与“准贷记卡往来”科目核对无误后,“准贷记卡往来差额报告表”第一联代清算科目记账凭证;第二联代“准贷记卡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办理准贷记卡资金的清算。
  借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至管辖行或管辖发卡中心
   贷:准贷记卡往来
  贷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
   贷:××往来至管辖行或管辖发卡中心
  (二)发卡中心之间的资金清算
  1.受理地发卡中心的核算手续
  每日营业终了,受理地发卡中心应打印“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明细清单”(一式两联),按发卡中心分别代收、代付进行清分,与“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一联专夹留存,按月列入会计档案装订保管;另一联作为清算依据,交联行专柜通过电子联行与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1)借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省辖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或借: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贷: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
  (2)贷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至××发卡中心
   贷:省辖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或贷: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3)同时,将异地卡支取款项时,发卡中心应得的分成手续费划转异地发卡中心。
  异地卡分成手续费的清算:
  借:其他应付款至××发卡中心
   贷:省辖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或贷: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2.异地发卡中心的核算手续
  (1)异地发卡中心收到受理地发卡中心通过电子联行划来的借方差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或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贷:省辖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或贷: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2)异地发卡中心收到受理地发卡中心通过电子联行划来的贷方差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省辖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或借: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贷: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或贷: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3)异地发卡中心收到受理地发卡中心划来的手续费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省辖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或借: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九条 脱机压卡的核算
  随着银行电子化网络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联机操作将逐步替代脱机压卡的手工处理方式,脱机压卡在目前条件下仅仅作为联机业务的一种补充手段,且业务量在准贷记卡业务处理中只占有很少的份额,同时由于各行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因此关于脱机压卡的业务操作手续,由各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一贯性原则,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核算手续,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准贷记卡透支和逾期的核算
  准贷记卡具有浪费信用的功能,银行对持卡人支付金额的控制,是账户存款余额加透支额度,持卡人存款账户实质上是透支账户,出现透支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发卡中心一定要做好准贷记卡透支的会计核算,日终打印“准贷记卡透支清单”,编制“金穗卡透支”科目的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金穗卡透支至持卡人
   贷: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或贷: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如金穗准贷记卡发生非正常透支,应按照金穗卡透支的期限规定,比照贷款转入非正常贷款的核算手续,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利息及代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的核算
  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规定的利率及计息办法计提应付利息,在结息日或销户时计入持卡人账户。个人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具体会计核算手续、计息会计凭证同储蓄存款,会计分录:
  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至金穗卡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结息日或销户时:
  借:应付利息
   贷:单位准贷记卡
   或贷:个人准贷记卡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 挂失与止付的处理
  准贷记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以书面挂失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应尽快到就近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异地卡必须在挂失地发卡中心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时,持卡人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纳挂失手续费。经办人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内容完整,卡号、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开卡资料一致后,登记“挂失止付登记簿”。经办人员应向其声明,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发卡中心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2周内为其补发新卡。发卡中心对持卡人的准贷记卡进行止付应按《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持卡人以现金交纳挂失手续费的,经办人员填制“收费(现金)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十三条 换卡和销户的处理
  准贷记卡有效期为1年或2年。
  发卡中心应至少在准贷记卡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持卡人发出换卡通知,持卡人可于到期当月到原申请网点填写换卡申请书,将到期卡交回换领新卡。
  准贷记卡销户,只能到原发卡中心办理。持卡人还清全部交费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要求销户时应填写《金穗卡销户申请表》,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交回全部准贷记卡,经办员审核无误满30日后,通知办理准贷记卡的取款销户手续。如持卡人为单位卡时,不得支付现金,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制结算凭证,将款项转入持卡人的基本账户。会计分录为:
  单位卡:
  借:单位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借:应付利息
   贷:××存款至××单位基本存款
   或贷:准备金存款
   或贷:××往来
  个人卡:
  借:个人准贷记卡至持卡人
  借:应付利息
   贷: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存款凭条(略)
     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取款凭条(略)
     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签购单(略)
     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汇计单(略)
     5.中国农业银行ATM客户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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