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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7]18号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 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解释。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下同)、市、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6、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汇总外商意见和建设,上报市政论主管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7、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 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批;(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 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4)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限额以上项目除外)的立项申报。外商投资占 60%以上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生产经营的外部配套指标。
  8、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9、市经委要加强直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10、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要在30个工作日完成。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两类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的税收返还,自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退库。
  14、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手册》所列项目、标准的收费外,今后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继续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清理整顿。有关部门要对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严格进行年审。
  15、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6、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17、来连外商确因紧急事由,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可以直接向大连市公安局口岸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境签证。在连的外商投资者、外国文教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给予入出境多次签证。来连投资数额较大的外商和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只要申领就业许可证书,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相应的签证和居留手续。
  18、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接警、处警,加大查破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物安全。
  19、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对其中连续工作 1年以下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予以受理审核,依法审批发照。
  20、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员,可以随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有 3年以上驾驶证者,免道路驾驶考试)后,即可领取驾驶证。对外商进行卷面考试时,可使用外文试卷。
  2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要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接到报漏,1小时内到达现场,水漏24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2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要在打压试漏无问题后4小时内完成。计划停气提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报警后,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复杂抢修72小时内完成,一般抢修48小时内完成。
  2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要在 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备案用户,其他用户提前3 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
  25、对外商人投资企业自建锅炉供热、供暖的申请,要在 5个工作日内批复。集中供热的企业,排除锅炉运行事故不得超过36小时。
  26、公用排水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27、外商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自付费之日起10日内开通;单机迁移电话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0日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8、出租车辆的管理部门,接到外商对出租车辆违章投诉后 3日内予以答复,7 日内处理完毕。出租车司机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要做到迎客不拒载,打表计程,合理收费,备足零钱,有零找零,无零让零,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车内整洁,设施完好。电话预约租车要按时抵达,每拖延 5分钟,出租汽车公司按1 公里计价单位赔偿。
  29、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邮电、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五、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30、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海港、空港、铁路、航运及服务部门,要等客爱货,文明装卸,合理收费,安全正点,快捷方便。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电话的畅通。在航班、车船期不正常的情况下,要将动态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反馈,并按国家规定,妥善解决旅客生活食宿等实际困难。
  31、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减免税手续要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得过企业”,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报关验货等手续。
  32、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进口设备的规格、数量、包装及残损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要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大窑湾、开发区、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就近就便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对出口查验放行商品,商检人员要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单。对一时不能提供集装箱证的报验人,实行《紧急放行单》制度,先审核放行,3天内补证。
  33、实施卫生检疫《信誉证》制度,经开发区、保税区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口集装箱,一般不再进行出口卫生检疫;开发区保税区出境货物,可就近报验,随到随办。
  34、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验出口的盐渍品、糖渍品、木制品、竹柳编工艺品实行动植物检疫《信誉证》报验制度,定期进厂检验,口岸随时报检随时放。实行出境水生动物的出口水域检查,保证出口活鲜水产品及时外运。
  3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的国外账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账。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2个工作日汇出;收到的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账;开立外汇账户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6、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目前有工伤保险、养老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机动车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增加险种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7、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38、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9、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40、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41、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42、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一律与我市居民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43、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市政府制定的《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4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收取储蓄、集资金,安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受理外商投诉
  45、大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是外商投诉及处理的主管机构,也是全市外商投诉处理网络的牵头单位,日常工作由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外商投诉受理处具体承办,对投诉件进行分拨、督办和跟踪反馈。各区、市、县以及有关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或专干人员,并公布投诉地点、电话,受理外商投诉。市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及各投诉窗口都要建立受理投诉的领导值班制度。
  46、市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主要受理特殊复杂纠纷及上级领导交办的纠纷案。除特殊情况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音,15个工作日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拨转的外商投诉处理件,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反馈。各基层受诉机构对一般性外商投诉,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投诉结果答复投诉人。受诉机构凡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因责任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外商投诉工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7、市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受诉协调意见为终结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加强涉外监督
  48、为了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强化涉外监督,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大连市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凡涉外部门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应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目标管理职位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直至调离涉外岗位;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9、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50、本决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各区市县等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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