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1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崂山、城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在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