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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工业园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招商引资,加快枣庄市中工业园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市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枣庄市中工业园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总规划面积11平方公里,起步区建设占地2.6平方公里,分为生产经营区、生活服务区和市场贸易区,是以工业项目为主,集生产、生活、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经济园区。
  第三条 工业园按照“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放开搞活,加快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放宽政策,优化环境,搞好服务。对外来投资者,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一切外地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用。努力把工业园建成改革开放的实验区和经济发展的“小特区”。
  第四条 凡在工业园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在市中区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费征收   第五条 凡进入工业园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建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国税(25%部分)和地税区级(包括乡镇、街道)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四年、第五年国税和地税区级(包括乡镇、街道)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用于支持原纳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三年内,企业除依法纳税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三年期满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 鼓励各乡镇、街道的项目进入工业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凡乡镇、街道向工业园引进或在工业园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作为该乡镇、街道级收入并长期保持不变。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七条 在工业园投资新建项目,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为30-50年。
  第八条 在工业园投资新建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评估的最低地价;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困难的,可先付清征地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应上交中央及省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市级收取的部分可五年内付清,区级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
  第九条 在工业园投资新建工业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无偿使用土地,免收土地租金30年。投资者在租用土地后如愿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第八条的规定,随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条 在工业园投资建设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娱乐等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外单位和个人到工业园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30年内免收土地租金,厂房租金归投资者所有,并对厂房投资者按《市中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按照“谁受益、谁支付土地租金”的办法,工业园中属区级引进或建设的工业项目,优惠期内的土地租金由区财政支付;工业园中属乡镇、街道引进或建设的工业项目,前三年的土地租金由区财政支付,三年期满后优惠期内的土地租金由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财政支付。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工业园实行“扎口”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凡区外投资者来工业园建设项目,从立项、注册到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手续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对来工业园工作的区外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档案托管或人事代理手续;由公安部门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办理城镇户口;由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入园入学,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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