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1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对辖区内金融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于5月底前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纳税人冲减应税营业额事宜,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应税营业额冲减审批表》(样表附后),按管理要求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批准,在批准的额度和年度内冲减。 附件:《应税营业额冲减审批表》
附件: 应税营业额冲减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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