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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1]130号
各市物价局:
  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两改”完成之后,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应列入议事日程。今年以来,各地已积极开展了城乡用电同价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大多数县已实现了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分类用电同价,执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村用电同价水平高低不一,少数地区“两改”后电价降幅过小,付息差价使用不规范等。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现将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两改”已经完成的县(市),农村用电应实行分类同价,具体方案由各市物价局测定,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年初工作部署,在农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各市选择1--2个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试点。有条件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或其它用电同价的试点工作。
  三、各市物价局要按照以上要求和现行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县(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连同农村用电分类同价方案,于5月20日前报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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