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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B章: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1997年第80号第104条)
(第331章第13a(9)条)
[1996年10月7日]
(本为1996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地方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本条例第13a条的施行,现指定附表指明的地方为指定地方。
附表版本日期14/10/1998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
[第2条]
1.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不时辟作监狱用途并于《监狱令》(第234章,附属法例)附表指明的用地及建筑物。
2.任何警署。
3.玛丽医院及伊利沙伯医院的羁留病房。
4.新屋岭拘留中心。
5.香港机场客运大厦内入境事务处羁留所。(1999年第76号第3条)
6.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高士打道7号的入境事务大楼13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6号第3条)
7.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港澳码头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8.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尖沙咀广东道中港码头1字楼留作羁留所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9.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中环新填海区d3路中区政府码头2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0.九龙马头角道1号1及2楼。(1997年第537号法律公告)
11.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内河码头所占用的部分中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8年第32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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