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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版普通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2 生效日期: 1996-12-12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25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国税发[1996]167号)的规定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底作废,为了防止启用新版发票后仍使用旧票,造成发票管理混乱和税款流失,现就如何销毁旧版普通发票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版发票的种类
  ㈠年底作废的发票,即: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黄色底纹纸发票;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白色水印纸加黄底纹的发票;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白色水印纸不加防伪措施的发票。
  ㈡1996年1月底作废的因征管范围发生变化移交给地税22种发票。
  ㈢1996年9月30日作废的五种收购发票,即:辽宁省大连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现金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销售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交售发票。

  二、旧版发票销售的范围
  ㈠领购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㈡自制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㈢市局库存尚未调出已作废的发票;
  ㈣基层局调入尚未售出已作废的发票;
  ㈤发票定点厂已印制尚未出库已作废的发票。

  三、旧版发票缴销方法
  ㈠对上述旧版发票的销毁方法,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旧版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销毁原因登记发票领购簿缴销栏内后,集中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的方法销毁。
  ㈡ 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的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登记《发票领购簿》缴销栏后退给企业自行保管五年。

  四、销毁工作的要求
  ㈠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抓好旧版发票的销毁工作。
  ㈡基层局要建立健全销毁旧版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亲自抓,票证科具体抓,严防旧版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和丢失事件。
  ㈢限期缴销。1997年1月15日前要全部缴销完,不得拖延,不得漏户,漏本或组。1997年1月1日起如发现仍使用和接受旧版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经办人的责任。
  ㈣旧版发票不得延用,各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用旧版发票,延用的旧票一律无效。
  ㈤从接到此文之日起,凡没缴销旧版发票的,不得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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