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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 2001-04-26
发布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经财政部门确认应使用税务发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实施税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有下列收费行为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领购发票手续: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两份;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3、事业单位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复印件两份;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两份。   三、办理地点:
  市区内各单位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一楼西首)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领购发票的有关事宜。
  其他县(市)和历城区内的各单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   四、违章处罚
  对未按上述规定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及领购发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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