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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5 生效日期: 1999-08-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计[1999]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三章 价格的形成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工业走向市场,规范铁路工业产品价格行为,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各部门、各企业价格管理职责和权限,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杠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价格法》,结合铁路工业市场情况制定。适用于生产铁路产品的路内、外企业及事业单位和采购、委托修理企业及影响价格形成的有关管理部门。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铁路工业产品价格表现形式:市场调节价、特定产品指导价。
  特定产品指导价是指对部管新产品、极少数配件、专用器材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等,暂由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购销企业而公布一次性的价格。它是部为控制特定产品价格水平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第四条 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形成应符合价值规律,绝大多数铁路工业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铁路工业特定产品实行由部公布指导价。

    第五条 为创造铁路工业产品公平竞争市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部对价格活动实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调控。

第二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六条 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拟定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控铁路工业产品价格总水平,负责组织提出铁路工业特定产品的目录及公布指导价。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对铁路工业产品价格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仲裁。
  (三)组织提报国家定价的铁路工业产品建议价格资料,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定价。
  (四)发布工业产品价格信息,为企业服务。

    第七条 企业价格管理主要职责:
  (一)生产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依据国家《价格法》及部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价格,要不断适应市场需要,公布企业定价表,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二)采购、委托修理企业(或部门)应执行部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部定价原则,既要考虑市场需要,又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与生产企业通过合同商定价格,及时向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工业产品价格问题。
  (三)部定型的产品或部有明确技术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部主管技术部门规定的产品主要技术标准生产铁路工业产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超标准生产。主要技术标准需要调整或有变化时,应以文件形式向部主管技术部门申报,同时抄送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部技术部门批复后,生产企业要在产品招、议标报价中予以说明。对于采购企业提出的一些非主要技术要求,在征得部技术部门同意后,价格可由购销双方商定。
  (四)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铁路整机和重要配件产品,生产企业要在每年9月份前将本企业自定价及协商价格报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企业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尤其是成本管理,要依据部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有利于降低成本的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六)生产企业要做好新产品价格管理。新产品随着产量增加及熟练程度提高,价格应逐步降低。企业要在上报设计技术建议书时,同时上报预测价格。投入生产后要如实地上报成本资料及价格建议,并进行详细分析。
  (七)机车车辆工业企业要做好原材料、能源采购价格指数测算。按部要求每年十月和次年一月上报三季度和全年价格指数,要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该项工作。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其它有关部门的职责:
  招议标中介机构要协助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调查及组织对议标的特定产品价格听证会。招议标工作结束后,将招议标价格情况上报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 价格的形成


    第九条 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的形成,应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产品结构调整,满足铁路发展的需要,促进铁路工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的形成,应当依据企业生产成本并考虑供求关系。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制造成本应是国内企业先进、合理的个别制造成本与行业的社会平均制造成本相结合,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也应是有竞争力的、合理的费用。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第十一条 机车车辆新造产品,除极少数特定产品由部组织提出指导价外,其余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产品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标的中明确。
  部管新产品(含新研制产品和新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指列入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并由部下达新产品设计任务书、主要设计文件的新产品;部管新产品价格的制定,由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当年新产品计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召集购销双方及有关方面共同出席价格听证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公布一次性指导价,供购销双方商定价格时参考。

    第十二条 机车车辆厂修产品,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修理企业(或部门)与承修企业通过合同商定价格,可在每年检修会上安排修车数量时,按照部定厂修规程并考虑所送修车的具体状况、修车成本等,双方商定价格。为引导、规范双方价格行为,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研究提出厂修产品价格协商办法。

    第十三条 大多数配件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个别具有垄断性及对整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配件(含路内、路外生产的),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开展调查之后,组织召开特定产品价格听证会,公布指导价。

    第十四条 专用器材产品。除道岔产品由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提出特定产品指导价外,其余产品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可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 招标产品。对铁道部负责组织招标的机车车辆产品,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招标标底价格并在标书中明确制定标底的原则,对其它铁路产品招标,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价格,必要时干预价格形成。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十六条 实行归口管理。除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以外,其它部门不得代部行使价格管理的权力。对于已放开的产品价格,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企业定价权,部内有关单位需要临时下发涉及有关工业产品的价格通知或文件(包括预付及临时清算价格等),均应事前会签或征得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事后报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属无效文件。

    第十七条 对已列入部公布指导价的特定产品,在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未公布指导价之前,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定价,否则,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为便于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对第八条第四款要求企业上报备案价格而企业未报的,一旦出现价格纠纷,影响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协调和仲裁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当价格竞争无序,对经济运行正常秩序构成损害时,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以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对已列入部公布指导价目录的特定产品,企业未按要求上报预测价格及有关资料的,部将不予以组织审核价格;对列入部公布指导价目录的极少数配件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建议价格材料,过期未报,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公布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各总公司应加强本公司价格管理,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价格管理,培训价格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二十二条 部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价格行为是否规范。工作着力点为纠正、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将对部分企业价格管理及价格指数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下发文件,对工作好的单位提出表扬,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接受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须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如发现垄断价格、低价倾销及招标串通联合报价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规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或违反价格审批程序,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
  (二)利用不正当手段,如搞行业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牟取暴利或不按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商价格,变相压低价格的。
  (三)拒不执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部定价原则或办法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拒不向部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及其它企业合法利益的。
  (六)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是铁路工业产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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