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1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国税函[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