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境出[2002]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逐步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废止《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公安部、外交部在总结《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外经贸合发[1996]8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3月,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一 是调整了办照种类。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出国,一律由公安机关办理护照。二是区分责权,减少政府部门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办理护照手续。四是取消跨地区选派劳务人员的限制。五是增加、细化罚则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该《办法》的主要精神和有关操作规定,树立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通过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出国解决困难,提供方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劳务出国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以及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依法审批办理护照,不干预经营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劳务项目的合法、真实、可靠性由经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二、劳务人员可矗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护照,也可由经营公司凭劳务项目说明和劳务人员名单,集中向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劳务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如履行项目时间紧急且劳务人员分散在同一省(区)的多个地区,也可由经营公司直接向省(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公安 机关可在受理申请或颁发护照环节面见申请人。
  三、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明(复印件),已备案的,再次办理时可不要求提交;
  2、劳务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留存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4、经营公司 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
  四、执行《办法》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1、经营公司 提交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中的“派出所或单位意见”,除国家公职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的单位意见可由该经营公司出具。
  2、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主要等内容,同时要加盖经营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3、劳务人员领取护照后,因经营公司取消劳务合同或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出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备案。
  4、海员、渔工办理护照手续,将参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劳务项目、前往国家(或地区)等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另有调控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要主动听取经营公司的意见,沟通情况,加强汪制宣传,指导劳务公司建立规范的办照制度、设立护照专办员,支持经营公司合法经营,在职责范围内帮助经营公司解决困难。同时,对经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骗领护照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要停止为其办理护照并通报外经贸部门。
  六、省级公安机关要了解本省经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时将经营公司名单通报给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对效率、廉政、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故意刁难经营公司、劳务人员或者乱收费的,要视情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同时,配合外经贸部门,加强对经营公司的动态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