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民函[1996]149号
各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保证质量做好换证工作,现将我省换发证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期的连续性,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96年8月份开始对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进行更换,新证书自1996年9月1日启用。
二、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刷,统一换发。
三、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各地民政、税务部门要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清理,真正树立《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权威性,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民政局要详细汇总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0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