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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工银发[199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标准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章 工程合同管理
第七章 概(预)算、决算管理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 统计管理
第十二章 房产管理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理控制基建投资规模,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银行基本建设工作要树立为提高全行经营效益服务,为业务第一线服务,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的观念,从全局出发,突出重点,把投资的效益性、网点布局的合理性和对业务发展的适应性放在重要位置。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要和提高我行的经营效益结合起来。

    第三条 工商银行基建工作的任务,是为业务不断开拓发展提供各类房屋、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物质保证。其管理范围包括:各级行的营业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职工住宅等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房产设备的管理及维修保养等。

    第四条 工商银行的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服从总行的统一领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基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是工商银行系统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和地(市)行应根据需要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各级行的行长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要加强基建队伍与人才的建设,积极培训干部,提高基建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选择懂业务、懂技术、事业心责任心强、作风正、干劲足、能吃苦、廉洁奉公的同志从事基建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的工作次序。
  (一)各行根据本行的基本建设需要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拟建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表一)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要求,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进行工程招标工作,优选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委托质量监督,申请开工。
  (五)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筹集建设资金,即可组织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图、竣工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前,应认真做好选址点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全行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各类建设和购置的项目),都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
  (一)网点建设调查的内容:
  1.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事业单位数、人口流量和居民人数;
  2.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流量;
  3.周围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情况;
  4.今后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金融业务发展潜力;
  5.建设项目的成本、收益和盈亏(即营业网点的保本点)等情况。
  (二)职工住宅和其他用房的选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行审查同意后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查同意再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各级行的建设项目,除储蓄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外,其他建设项目不论面积大小,亦不论使用中央还是地方投资计划指标,一律报总行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借建储蓄所之名搞拼盘项目。
  (三)亏损行和虚盈实亏行,不准上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变动。必须更改变动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标准,原则上按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并适当考虑地域差别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营业办公用房分为基本用房(不包括生活设施和附属用房及锅炉房等)、专业用房和特殊用房三部分。
  (一)基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分行: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
  地市行: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的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二)专业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专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及账表票据库,其建筑面积标准:
  分行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9平方米,且总面积控制在500~800平方米以内。
  地市行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总面积控制在700~1000平方米以内。
  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1平方米,且总面积控制在400~600平方米以内。
  (三)特殊用房建筑面积系指计算机房及保管库所增加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计算机房:分行不大于3000平方米;地市行不大于2000平方米;县支行不大于400平方米。
  保管库:每千箱不大于60平方米。
  各分行以上三类营业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2000~20000平方米;地市行一般控制在6000~10000平方米;县支行一般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由于各行原有基础条件不同,虽属同类用房,但存在着业务量、人员编制、经济效益、地域条件等差异,因此,审批时在不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第十四条 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设计,要本着安全、庄重、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逐步形成全行统一的建筑形象和规范化标识(具体方案另订)。
  职工住宅的设计,力求做到外型美观、布局合理、结构安全、设施完备、经济实用、符合现代家庭生活的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要按建筑工程的等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严格以上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结合我行业务的特殊要求,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布局合理、结构安全、库房安全、建筑防火、防冻、防潮、除湿、通风、防虫害和环境保护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努力达到设计方案的最优化。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方案设计的总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计划投资额。设计方案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筛选,以求得最佳的设计方案。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的内容包括:(1)建设的指导思想;(2)总体部署;(3)设备选型;(4)主要建筑物;(5)构筑物和公用设施;(6)建筑规模;(7)总占地面积;(8)主要经济技术指标;(9)建设工期;(10)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是建设项目最后设计阶段。应把初步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和建设方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精确化,以图样和文字加以确定。在设计内容上要求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九条 设计审批权限和时限
  (一)审批权限:
  (1)属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总行审批。
  (2)属总行、分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各级行自行审查和委托有关单位审查。
  (二)审批时限:
  方案设计审批时限为20天;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30天。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费。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用财政部和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率的可用资金、公益金、各类基建借款和利用外资等建设的项目,都要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投资计划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投资计划来源分为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
  凡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都要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凡属新建、扩建项目均应列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现有房屋、建筑物的改造,则列入中央或地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由总行和分行两级安排和管理。分行对下级行要针对建设项目安排计划,不得层层切块,层层下放。
  地方投资计划由当地计委下达,并应取得分行和总行的认可。

    第二十四条 为保持适度的基本建设规模,加强对投资总量和结构的调控,防止突破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率,总行将依据各分行具体情况,在核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率的基础上,每年向各分行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指标,由各分行据以在建设项目中综合平衡和调剂安排。各分行每年安排的中央和地方投资指标之和不得突破总行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凡当年新开项目及以前年度结转续建项目都要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禁计划外工程。对当年购买商品房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投资,也应纳入总行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内。
  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指当年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各级行要保证投资计划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级行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由分行集中审查综合平衡后。依据业务发展对固定资产的需求及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率限额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分别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计划表(附表二)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表(包括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下同)(附表三、四)及说明书,于当年九月底前上报总行。
  (二)总行根据国家计委核批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各分行上报的计划为依据,经综合平衡后,正式向各分行分别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指标和“年度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指标,同时抄报(送)国家计委和地方计委及建设项目经办银行。
  (三)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内,审批辖内各建设项目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指标分别下达,下同),并报总行备案(须附建设项目清单),同时将批文抄报(送)当地有关部门。
  (四)分行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指标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时,不得安排下列建设项目:
  (1)国家明令停缓建的;(2)资金不落实的;(3)未经审批立项的。

    第二十七条 由地方安排的投资计划,应按地方有关规定申报和办理。各级行应将地方计委下达的地方投资计划文件的复印件及建设项目清单,逐级报分行备案。

第六章 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行的建筑项目的需要,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程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工商局及建设部制定的统一版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措词准确严谨,并经公证部门公证认可。

    第三十条 工程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范围、内容和施工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取费标准及优惠条件,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式及质量标准,资金的拨付形式和结算方式及奖惩条件等。

第七章 概(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概(预)算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概(预)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工至建成的各单位工程造价,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概(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定额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计算范围、核实工程量。
  (二)以定额综合项目的内容为依据,防止随意套项、增项、重项、生项。
  (三)正确套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审查定额单价和材料价差。
  (四)核实取费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工程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计划、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所有项目竣工后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附表五),并填写施工图预(决)算审查表(附表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限上项目由总行审批,限下项目由分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以经过审查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审查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核实全部工程量。
  (二)核实套用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三)核实材料用量、材差和调价系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适用时限。
  (四)核实取费计算基础、适用范围。
  (五)核实自供设备、材料价格以及提供设施等折价扣工程款。
  (六)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执行奖惩办法。
  (七)按规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必须认真做好施工组织和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施工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组建施工管理班子。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工期长短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并明确分工。
  管理班子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二)联系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协调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监理、施工队伍的关系。
  (三)了解、掌握工程设计意图,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
  (四)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规范、规程、规定工序施工,负责现场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的签证。
  (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防止发生事故。
  (六)审核工程进度,掌握和控制工程款的拨付。
  (七)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统计资料,按时编制各种报表,上报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程施工日志。
  (八)组织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收集、整理上报所需的竣工资料。

    第三十七条 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技术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二)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坚持操作规程,坚持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配件使用前的检验制度,监督检查每道工序、工种的质量。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熟悉施工图纸和各种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和主要建筑结构,并按施工图纸和评定标准分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参加给排水、暖通、电气和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并签证试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努力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一)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要把工程规模的大小、难易程度,同当地的气候条件、施工现场及定额规定的工期情况结合起来考虑,经过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并征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合同工期。
  (二)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计划进度表。审查施工单位在人力、物力的投入及组织管理上的措施是否能保证工期。建设单位应协助和监督日、周、月度工程计划的按期实现。
  (三)落实奖惩措施,激励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工程进度。

    第三十九条 控制和掌握工程款的拨付。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应依据施工合同、施工预算、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期等因素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可采取按实结算和总包投资包干两种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拨付,应按工程进度刻分阶段结算付款。
  (三)坚持“先审后付”的原则。在付款之前,必须对施工队伍所报工程进度产值进行审核,扣除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款后,余款拨付施工单位。防止拨付过头款,造成竣工结算被动。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所供建筑材料、器材设备、装饰装璜材料及委托加工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采购、加工、运输、保管、出库、核销工作。严格各项手续,避免损失、浪费。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范围
  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内容所建成的建筑产品,达到合同要求,符合验收标准,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部门就工程内容对照验收规范进行初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部件提出修整意见,并协助、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报送质监部门校核,确定正式验收日期。
  (二)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凡施工中有设计变更的要及时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经质监部门校核、审定、签认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办理竣工验收证书,并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签字盖章。
  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返修直至保证结构安全,不影响使用功能。经设计和质监部门签证同意交付使用的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结算。按规定留足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工程技术档案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交付使用后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起,即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立项报告及批文;(三)征地批文;(四)投资计划批文;(五)工程地质勘测、水文报告;(六)设计任务书;(七)规划、方案、施工图;(八)建设投资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九)招投标文件;(十)开工报告;(十一)原材料、构件及设备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鉴书等;(十二)隐蔽工程及变更记录;(十三)设备试验记录;(十四)竣工验收报告;(十五)全部竣工图;(十六)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十七)工程质量评审材料;(十八)竣工验收证书,以及其他有留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各地资料名称、格式不统一可按当地规定,但应具有以上内容。
  金库及须保密的资料,按保密规定保管、使用。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般编制三套,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送城建档案馆一套,项目主管部门一套,使用单位一套,存档保管。
  分行和地市行营业办公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等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格式(附表七)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决算以后,验收和决算文件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行审核,经批准以后,提交财务会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二)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房屋、设备、材料等核算管理制度。
  (三)编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房屋维修财务计划。
  (四)组织、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六)做好财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委托办理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八)编制、审核、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熟悉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建账立制。建立健全财务审批、会计核算手续,加强对资金活动的分析、检查,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及时向领导报告财务支出情况。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财务计划是建设单位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可能,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而编制的,是反映基本建设财务支出活动的综合性文件。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财务计划,据以确定建设单位年度财务拨款额。房产维修财务计划是建设单位为保证房产的完整,发挥房产使用功能而编制的,并据以确定建设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管理、维修费用指标。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应按国家和总行规定筹集,依据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控制比率内的可用资金及公益金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计划指标内,实行按财务计划、基建程序、施工进度、工程预算安排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严密手续,堵塞漏洞,监督保证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要认真实行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会人员应及时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账清。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要检查摊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支付的工程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单位供应或代办的材料,应及时办清交接手续,结清价款。做到数字金额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对竣工财务决算要逐级进行审核,并委托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经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必须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转账手续,按资本保全原则将全部工程成本转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账户。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由审计部门对被审建设单位已发生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是以基建程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税收缴纳为重点,通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查,检验被审建设单位执行制度、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起到查错防弊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表分为季、年报两种,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建财务快速季报(附表八)各分行在季后十天内汇总上报总行。
  (二)年度报表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附表九)、基建投资表(附表十)、待摊投资明细表(附表十一)、基建借款情况表(附表十二)、更新改造资金平衡表(附表十三)、更新改造资金平衡汇总表附表(附表十四)和年度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采用计算机汇总),各分行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将决算报表(附编制说明)及决算数据软盘报送总行。

第十一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不论何种计划来源和类别,必须全部纳入统计管理范围之内。根据不同的计划来源、类别分别填报,分别报送总行、地方计委、统计局等主管部门,以便全面反映全行基本建设投资的规模、成果和情况,为制定全行基本建设投资总体规划和调整投资结构提供依据。

    第五十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统计的指标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
  (一)建设项目:反映建设周期和进度。
  (二)投资额:反映建设规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新增固定资产:反映投资的实物成果。
  (四)新增生产能力(效益):反映投资的经济成果。
  (五)房屋建筑面积:反映建设进度和实物成果。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分析基本建设统计资料,对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报告;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
  各级行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报表制度和总行的具体规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的方法,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完成情况按季、年统计报表格式认真及时编制,报送当地统计局和上级行。各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

    第五十九条 统计报表
  (一)开、竣工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附表十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附表十六),各分行按统计局和总行要求报送。
  (二)季报: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完成情况表(中央、地方计划,基建、更改项目通用附表十七、十八)、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附表十九)各分行于季后十日内上报总行。
  第四季度季报(代年终统计快报)各分行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上报总行。
  (三)年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附表二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附表二十一)、房屋统计年报(附表二十二)和基建管理人员统计年报(附表二十三),分别按国家统计局和总行规定的报表格式上报,并附编制说明,各分行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上报总行。

第十二章 房产管理



    第六十条 房产是通过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分行必须重视房产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房产管理人员,逐步使我行基本建设形成“建、管、修”一条龙服务的机制。

    第六十一条 房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做好房产的管理、维修、保养和核算工作,延长房产设备的使用年限,确保房产的安全、完整,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二)改造、装修、更新营业办公用房、设备和设施,扩展与增强我行对外业务服务的功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开展对职工住宅生活区的便民服务,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四)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制度,做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档案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好设备、维修器材的购入、领用、登记工作。
  (五)做好房租收入、房产设备维修、更新费用计划的管理和审核。
  (六)定期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六十二条 房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二)负责房产设备的建账立卡。
  (三)审核房产设备维修改造方案。
  (四)编制年度的房产、设备维修费用计划。
  (五)房产维修改造的施工管理。
  (六)职工住宅的管理,签订承租合同,收缴房屋租金,以租养房,定期维修,加强服务。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六十三条 为调动基建管理部门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各分行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办法。对工作责任心强,基建工作完成好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为加强基建管理,各级行应制定基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基建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奖优罚劣。
  对以下情况,应给予主管行长和基建部门的负责人及基建干部相应的奖励: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投资效益好的;设计管理好,所管建设项目工程被当地评为优秀设计的;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使工程设计取得较好效果的;认真审核预、决算,节省投资额的;工作尽心尽责,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的;在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表现突出的。
  对以下情况应给予主管行长和基建部门负责人及基建干部适当处罚:不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政策规定,不按基建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上项目,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计划的;对工程项目管理不严,设计和施工造成质量低劣和事故的;对投资管理不严、不认真审查预决算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基建管理工作中其他方面的失误,给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基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为完成工作任务,各分行应视情况,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工程的繁简程度,可从工程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在工程中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制定的。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变更修改,以国家新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总行。

    第六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发〔1986〕34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中国工商银行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 报 行:_______
         行   长:_______
         部门负责人: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
  |---------------------|------------------|
  |建设性质:    |占地面积:      |建筑结构:  |层次:       |
  |----------------------------------------|
  |              |建设内容:      |资金来源:        |
  |计划投资数:    万元  |营业用房  平方米  |             |
  |其   中:        |办公用房  平方米  |             |
  |建筑安装投资:   万元  |教育用房  平方米  |             |
  |设备投资:     万元  |招待用房  平方米  |             |
  |其他投资:     万元  |其他用房  平方米  |             |
  |--------------|-----------|-------------|
  |建设标准:         |           |             |
  |1.营业、办公用房按人均平方|2.职工住宅  平方米|3.其他用房  平方米  |
  |  米计算。        |其中:二类住宅   套|其中:食堂   平方米  |
  |其中:基本用户  平方米  |   三类住宅   套|   汽车库  平方米  |
  |   营业厅   平方米  |   四类住宅   套|   单身宿舍 平方米  |
  |   计算机房  平方米  |   其  他   套|   锅炉房  平方米  |
  |   金库    平方米  |           |   浴室   平方米  |
  |   账表票据库 平方米  |           |   幼儿园  平方米  |
  |   保管库   平方米  |           |   其他   平方米  |
  |--------------|-----------|-------------|
  |现有资金:     万元  |现有用房情况: 平方米|现有人员业务量情况:   |
  |其中:           |其中:营业用房 平方米|(1)在职      人 |
  |现有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办公用房 平方米|(2)离退休     人 |
  |现有房屋净值    万元  |   教学用房 平方米|(3)存款余额   亿元 |
  |固定资本比率    万元  |   招待用房 平方米|(4)贷款余额   亿元 |
  |              |   其他用房 平方米|             |
  ------------------------------------------
  -------------------------------
  | |(1)建设单位现有人员,业务量以及今后可能发展的情况 |
  | |                           |
  |建|---------------------------|
  |设|(2)现有用房的基本情况               |
  |目|                           |
  |的|---------------------------|
  | |(3)项目建成后可解决什么主要问题          |
  | |                           |
  |-|---------------------------|
  |建|(1)土地落实情况                  |
  |设|                           |
  |条|---------------------------|
  |件|(2)材料落实情况                  |
  |具|                           |
  |备|---------------------------|
  |情|(3)上、下水、供电、交通情况            |
  |况|                           |
  |-----------------------------|
  | 地(市)行意见 |  分行意见   |   总行批示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其他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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