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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6 生效日期: 1996-07-26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征[1996]第68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做好一九九五年底内资企业换证后的发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内资企业的征管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七月二十六日至九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凡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或已办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但尚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均属于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组织形式
  对市内四区属于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的内资企业,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各基层局负责打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由市局征管处负责打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对属于外区、市、县的内资企业,除地税五分局负责征管的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内资企业的打印及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市内四区相同外,其他内资企业打印及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律由各区、市、县地税局负责。

  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制
  此次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是由国标6位行政区域编码(其中 ,前4位统一为2102,第5,6位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各区市县的行政区域编码)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全国统一代码组成,共15位编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企业工商证照号码与统一代码一致,在编制税务登记证号码时,可参照工商证明照号码。工商证照号码与统一代码不一致,应以统一代码为准。

  四、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步骤及方法
  1、自七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三十日,为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阶段。本阶段由市局进行工作布置、发布核发税务登记证通告,由各基层局确定内部工作形式,组织分工和进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2、自八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实施阶段。本阶段内纳税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无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批文、发票领购簿和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无误后,应当依法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对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仅持有关部门批文的注册税务登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限期到其主管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证书,手续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应予以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3、自九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总结阶段。本阶段由各基层局做好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扫尾工作,并写出总结,连同核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及市内四区各基层局未打印核发证件的名单,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送市局,同时结算工本费。
  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基层局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五、政策界限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核发税务登记证期间发现的未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补办换证手续。
  3、对在核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出现的新办企业应继续按照税务登记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应由市局办理的,各基层局应责令纳税人限期到市局登记窗口办理。

  六、几点要求和说明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统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内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夯实征管基础,推行征管改革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要求各基层局领导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地进行宣传,使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在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之前到所属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统一代码证书,有条不紊地完成这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2、严格税收法纪,加强执法力度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经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格管户分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在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各基层局要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对内资企业的管户分工,应严格按现行规定执行。如遇管户分工等问题,应及时报市局协调解决,严禁供核发税务登记证之机,拉、抢或出让管户,否则将依据大地税党字[1996]4号文件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次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对未按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而补办换证手续的内资企业,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0元,并一律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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