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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应用研究、建立企业研发能量与制度,及促进知识服务产业发展,并建构产业技术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主管机关除补助申请之准驳决定外,得就本办法所定相关事项,依政府采购法委托相关机构执行。
第3条 主管机关对于企业从事下列事项,得提供补助:
一、关键性、前瞻性或整合性产业技术之规划或开发。
二、中小企业创新产业技术及产品之研发。
三、信息通信基本建设示范应用系统之建置。
四、促成产业技术发展之知识创造、流通或加值。
前项第四款之补助资格,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申请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补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
二、财务健全。
三、于国内设有研究发展部门,有研究发展专门人才。
四、具备执行计画之研发管理能力。
五、研发团队具有研究发展实绩。
申请者五年内曾执行政府科技计画,而有重大违约纪录者,主管机关不得提供补助。
第7条 申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补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
二、财务健全。
三、具备一定规模之经营与系统开发场所、执行计画之人力与设备及项目执行能力。
申请者五年内曾执行政府科技计画,而有重大违约纪录者,主管机关不得提供补助。
第8条 主管机关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科技政策及建构民间企业发展科技产业之环境,对于下列事项,得经项目审查后,提供补助经费,补助科目得不受第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一、国家型技术应用及展示活动。
二、产业技术环境建构。
三、企业主导之大型技术研发计画。
四、国内、外具产业技术研发实绩机构在台设立设计、研发中心。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补助之对象,得包括公司以外之法人。第四款补助对象之资格、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3条 受补助者应将政府补助款设立专户存储,并配合计画单独设帐管理。主管机关得视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查核有关单据、帐册及计画执行状况;受补助者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受补助者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及经费进度报告,经认可后办理次期款之拨付。
补助款专户所生之孳息及计画执行结束后补助款之结余,应缴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