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信发[2001]75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对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中成新率和折价折扣系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新率计算公式
成新率R=1-实际已使用年限Y1/规定报废年限Y0
其中Y0为新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
二、加速折价折扣系数
设重置全新状态下的折价折扣系数为K0=100%,结合年辆实际运行损耗情况,各年份的折价折扣系数为:
第n年的折价折扣系数Kn=Kn-1-(n+1)%。
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折价折扣系数如下:
第一年的折扣系数为K1=K0-(1+1)%=100%-2%=98%
第二年的折扣系数为K2=K1-(2+1)%=98%-3%=95%
第三年的折扣系数为K3=K2-(3+1)%=95%-4%=91%
第四年的折扣系数为K4=K3-(4+1)%=91%-5%=86%
第五年的折扣系数为K5=K4-(5+1)%=86%-6%=80%
第六年的折扣系数为K6=K5-(6+1)%=80%-7%=73%
第七年的折扣系数为K7=K6-(7+1)%=73%-8%=65%
第八年的折扣系数为K8=K7-(8+1)%=65%-9%=56%
第九年的折扣系数为K9=K8-(9+1)%=56%-10%=46%
第十年的折扣系数为K10=K9-(10+1)%=46%-11%=35%
第十至十五年的折扣系数全部采用第十年的折扣系数35%。
三、车辆认证价格公式
车辆认证价格P=现行新车重置成本C×R×Kn。
其中:现行新车重置成本C
=购进价×(1+车辆购置附加税率)
以上公式适应的条件是:(1)车况正常,(2)市场状况正常。
四、认证价格时应考虑的其它影响因素
如果车况不正常(如事故、超负荷运营和使用不当等情况),或者市场状况(如国家政策、供求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对其认证价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五、旧车价格认证是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财产和税费流失的重要措施。每个从事旧车价格认证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循价格认证标准和原则,以确保旧车认证价格的真实性。
以上通知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