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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劳动人事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7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人字[1999]4号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分行劳动人事统计工作情况,促使各分行的人事部门及劳动人事统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服务,根据《统计法》及有关劳动人事统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评对象
  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人事教育处以及从事劳动人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作为考评对象。
  二、考评内容
  (一)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包括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定期报表含月报、季报和年报。
  (二)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包括第二季度报表和年报表分析报告以及由总行布置的不定期报表中要求作出分析的分析报告。
  (三)劳动人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建设。
  三、考评方法
  考评采用分项计分,按年度累计总分进行评比。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统计报表占70分;报表分析报告占15分;劳动人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建设占15分。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统计报表(70分)。
  1.各种报表均按规定时间报送得20分。
  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的5日以前(逢节假日顺延,下同);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以前;年报表以及其他不定期报表报送的时间,以总行通知的报送时间为准。
  报送时间根据报送方式确定为:
  (1)邮寄报表(通过快件)以收件邮局邮戳为准;
  (2)送报表以送达日期为准;
  (3)用远程通信传输方式报送的,以接收日期为准。
  每种报表迟报一次扣2分;对无特殊情况,一次迟报超过5天或一个统计年度中累计迟报3次者,取消该单位及统计人员的评比资格。
  2.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得40分。
  统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报表的统计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如上报的报表出现逻辑关系错误,表内、表间数据不平以及错报、漏报等,每一处扣1分;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未按规定填报的,每一处扣2分;报表相关数据与上期不衔接,经不起推敲的,每一处扣3分。报表在规定上报时间后5日以内,自行发现错误并主动联系纠正的,酌情扣分。
  对报表出现的错误,应认真核实后改正;不经核实随意更改或无故拖延而造成总行不能及时汇总报表的,取消其评比资格。
  3.上报的各种报表规范、整洁,得10分。
  各分行上报的报表和汇总软盘,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发的报表和软件制作。未报汇总软盘或不按规定表式(含压感打印报表、复印报表)填报的扣2分;不写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的每项扣1分;特殊情况应附文字说明,未作说明的扣2分,虽有文字说明但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二)统计分析报告(15分)。
  1.按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得10分。
  统计分析报告应与统计报表同时上报,每拖延1天,扣1分;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10天以上不报的,取消评比资格。
  2.统计分析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充实,分析透彻,得5分。
  统计分析报告应以处发文的形式上报。第二季度报表和年报表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期人员数量、报告期末人员数量,人员净增减数量;人员增加渠道和减少去向;队伍构成情况;专业岗位分布情况;对队伍状况的综合评价。基期工资总额,基期人平均月工资水平;报告期工资总额及构成情况,工资总额增减数量、上年增人翘尾、增资翘尾、减人掉尾、减资掉尾;报告期增人增资,提高工资标准及转正定级等增资;增人平均起薪月数或减人平均减薪月数,报告期人均月工资水平;同上年相比,平均工资水平增减的主要原因等。
  凡要素齐全,选题准确,分析透彻,针对性强,能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对工作起指导作用得满分。单纯罗列数据,内容不切实际,对工作指导性不强的分析报告,应酌情减分。
  (三)劳动人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建设(15分)。
  1.部门负责人对劳动人事统计工作重视,支持和具体组织指导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学习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得5分。
  2.统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并能熟练掌握劳动人事统计软件,得5分。
  3.计算机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能实现统计工作微机化,数据交换网络化;各种统计资料比较齐全,建立并完善了人员和工资统计台账,能认真落实总行人事统计制度,得5分。
  四、组织实施
  劳动人事统计工作一年考评一次,由总行人事教育部具体组织实施。总行将在审核各行的劳动人事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行劳动人事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本暂行办法由总行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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