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高雄市区里区域调整及邻编组自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适当调整区、里区域及邻之编组,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区、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调整区域:

一原有界域争议者。

二区域参差交错或地形狭长,影响自治业务之推行者。

三地方经济及户口情形与区域面积不相配合者。

四现有区域与天然形势抵触过甚,交通困难者。

五有其它特殊情形者。

第3条 区、里区域,除界线有特殊者外,依左列标准划分之:

一山脉之分水线及丘阜之顶点。

二路、街、巷、道、河沟之中心线。

三永久性之关隧、堤塘、桥梁及其它坚固建筑物可为界线者。

第4条 里之编组,依左列标准办理:

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区之里,其户数以七百户至一千四百户为原则,超过一千四百户者,得划分为二里。

二交通方便人口分散之里,其户数以五百户至一千户为原则,超过至一千户者,得划分为二里。

三郊区交通不便,人口稀少之里,其户数以三百户为原则。

四原设之里,已有兴建大批集合住宅、公寓、社区,能预计近期将户口迁入居住增加为七百户以上者,得另设里。

本自治条例施行前已设置之里,不符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标准者,得酌予调整。

第5条 邻之编组,每邻以五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二十户。

本自治条例施行前编组之邻,户数未达最少户数,或本自治条例施行后,因特殊情形,不能依照前项标准编组者,得经区务会议通过,检附图说报经本府核准,不受前项标准之限制。

第6条 区之设置及区域调整,由本府拟订方案送经市议会后通过后,报请内政部核准行之。

第7条 里之设置及区域调整,应由区公所拟订方案提经区务会议通过,报请本府送请市议会通过后行之。

第8条 邻之编组及调整,由区公所拟订方案,提经区务会议通过,报请本府核备后行之。

第9条 区、里区域调整,邻之编组增减情形与实施日期,应分别由本府及区公所报请内政部及本府备查。

第10条 里、邻区域调整完成后,区公所应于一星期内绘具里邻区域界详图三份,报请本府备查,并应于里重要地点竖立明显坚固之界标。

第11条 区、里区域调整后,原有之户籍、赋税、文卷、簿册与公用财产、机关、学校、慈善团体以及名胜、古迹、古物等应一并随地移转管辖。但人民之执业权,不因区域调整而变更。

第12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