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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 2006-05-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在《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发(2005)3号文件和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要继续落实长发(2003)19号文件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努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隐形歧视,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要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凡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等公共资源型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商贸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支持非公有制发展中要特别注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条及国发(2005)3号文件第 条的规定,从2006年起,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区、县(市)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在税收政策上,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应一视同仁,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要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税务机关要着力培植财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度宽松的税收环境。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挥好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行业协会或商会会员贷款等,创新抵押担保的具体形式。?
  (四)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要努力构建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持力度,切实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3)29号)。一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二是从2005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补贴,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一)努力构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市直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努力构建以信息导航创业辅导、资金融通、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人才培训、法律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努力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争创公共服务型机关。?
  (二)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产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资助。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
  (三)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小型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还在创业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创业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四)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五)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立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管理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要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资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根据《关于加快优势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5)21号),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专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一定资助。在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退税和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利用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引导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申报国际体系认证工作。?
  在政府采购中应兼顾公平竞争原则,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鼓励优先向本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七)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可以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八)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行业归属在其专项资金中列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标志性工程和“小巨人”计划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抓好实施工作。同时要积极以我市优势资源、优质资产及重大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
  五、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一)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文明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对其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
  (三)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项目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利用关联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审或其他审批事项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管理费、咨询费或赞助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检查评比。禁止向非公有制经济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推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及查处制度。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
  市政府每年对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政风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议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风评议和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当作为、不作为或故意拖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原有关促进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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