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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免税烟草制品专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20 生效日期: 1998-05-0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免税烟草制品专卖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免税烟草制品专卖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免税烟草制品的专卖管理,促进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对免税烟草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中国免税品总公司、深圳市免税品公司、珠海市免税品公司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及《条例》规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免税店,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发放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免税品公司及所属免税店不得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业务。
  二、领取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免税店,不得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超越经营范围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各外供免税店供给船方的烟草制品可适当放宽数量限制。
  三、免税品公司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购进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并同时报送本年度的销售、库存报表;各免税店每月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报送销售、库存报表。
  四、各免税店由免税品公司统一进货,不得擅自与外商和生产厂家订货。海关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年度购进计划分批核销进、出口的免税烟草制品数量。
  五、凡免税品公司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必须在盒包、条包及箱包上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专门标志(限免税店经营);各免税店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如无此专门标志,按走私烟处理。
  六、免税品公司经营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仓库内,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和海关共同加锁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七、各地免税店的监管仓库须报当地烟草专卖局备案,并作为审批发放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不符合仓储条件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局备案的不予发证。
  八、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的免税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免税后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材料。免税品公司及所属免税店的合法经营受国家保护。
  九、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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