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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湘商建设[2006]10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商务部最近下发了《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决定2006年将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并加大对农家店的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增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按商务部的总体要求,我省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县区比例。凡符合商务部规定条件的试点县(市)以及含有4个以上乡镇的区,可以上报申请成为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原则上不设数量限制。新增试点企业必须是从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并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2006、2007年的农家店布店规划。成为试点企业后,必须在年内按规划建设农家店,并按时登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对不履行要求的试点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切实做好原有试点企业资格确认和调整工作。2005年全省尚有部分企业未进行农家店建设。对于2005年未进行农家店建设的试点企业,以及自动退出的企业,我厅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已参加验收的试点企业,各地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规范运作,并及时履行报送信息数据义务。所有保留试点企业必须根据情况重新报送2006年及2007年的农家店建设规划。原有试点县新增试点企业按前款要求上报。

  三、认真做好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工作。按照商务部要求,今年农家店的验收分为两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进行验收,各市州要提前分批组织对建成项目进行验收,并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试点验收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复审。

  四、几点要求。
  (1)试点县要与试点企业做好沟通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农家店建设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2006、2007年本县农家店规划数。
  (2)各市州要认真汇总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情况,填报附表3和附表4。
  (3)时间要求:各市州商务局于3月25日前将试点县和试点企业有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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