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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饮食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2002]43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郑政办文[2001]103号)的要求,饮食业、美容美发业、桑拿浴池业、艺术照相业、娱乐业等行业不再进行价格审批。为了保证上述行业价格调节基金能够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同意,原已定等级标准的饮食业(含旅店业附属餐饮店)、美容美发业、桑拿浴池业、艺术照相业、娱乐业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郑政文[1998]152号)文件执行;未定等级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5‰的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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