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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7 生效日期: 2007-03-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和市场助农等工作机制,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有关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合同农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基础性地位,继续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力度
  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合同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近年来,各地合同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工作,以合同帮农为抓手,为推进合同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了大量的探索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需要不懈努力的漫长过程,推进合同农业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各地在合同帮扶工作中,要着重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各项职能,在建立完善合同帮农工作机制上狠下工夫。合同帮农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制定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制度;“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公示活动工作制度;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合同帮农工作考核总结制度等。
  推进合同农业工作,关键在于规范合同签约行为,重点在于提高合同履约率,核心在于增加农民收入。选择重点涉农龙头企业进行帮扶,是做好合同帮农工作的基础,制定推广切实可行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是做好合同帮农的支撑点,积极开展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是解决农户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是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合同帮农工作的保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选择有特色的农产品或当地主要经济作物等作为合同帮扶的切入点,以重点涉农龙头企业作为合同帮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总结以往合同帮农工作的经验,以合同规范促进合同农业稳步发展,以合同监管巩固合同农业既有成果,以合同执法保障合同农业良好环境。
  二、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的水平
  各地要针对涉农合同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签约率不高、合同条款不规范、履约和毁约比较随意、涉农合同双方互信度低等问题,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水平。
  1.建立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为推动合同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各地在推进合同农业工作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包括在新闻媒体开办合同法律知识宣传专栏;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等,律知识宣传专栏;合同法律知识宣传专栏;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等,律知识培训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等,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夯实推进合同农业发展的基础。
  各地要把法律培训工作列为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使培训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普及化。培训内容的重点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和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涉农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农业合同的技巧;签订协议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何约定价格、质量标准及验收等核心条款;如何识别农业合同中的陷阱和霸王条款;如何便捷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等。
  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监管干部和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是要加强对合同监管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对工商所一线合同监管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合同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合同帮农的档次和水平。二是要加强对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法规知识培训,重点是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只有诚信履约,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近期、远期以及预期的合法收益。三是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要突出和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使所有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参与专业合作社的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加大基层维权组织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合同帮农指导服务工作制度,为农业合同双方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在乡镇以及行政村设立 “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合同指导站,及时便捷地为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是推进合同农业顺利开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基层维权组织的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的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一会两站”、乡村维权服务站或者合同指导站的指导服务功能,为合同农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一是要积极推动和支持更多的区县、乡镇以及行政村设立“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合同指导站,加快基层维权组织的建设,使其覆盖到推行合同农业的所有区域。在建设基层维权组织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吸收更多的基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相关中介组织、农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农户代表等参加,增强其权威性和影响力。二是要明确基层维权组织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合同签约指导、合同履约监督、简单的合同纠纷调解等。三是要加强对基层维权组织的指导,以基层维权组织为平台,规范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合同农业稳步、健康发展。
  3.建立完善“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公示活动工作制度,引导当事人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风气。农业合同履约率低,是目前合同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诚信意识比较弱。各地要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为契机,大力表彰诚信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广大农村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一是要把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纳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范围,并有所侧重。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动态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推进合同农业总体工作,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单独予以公示表彰。要采用科学的评价系统,使此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遵循自愿原则,注重质量、严格把关,不收费用。二是对“守合同重信用” 农户的认定公示,主要由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县市范围内进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关键是对农户的具体评价标准要细化,指标要量化,做到公开、公平。三是对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扩大守信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其荣誉感。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政策优惠和相关扶持措施。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
  三、建立完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广工作制度,防范和避免合同纠纷
  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制定和推广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平衡涉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大力促进合同农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在制定和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形成工作制度,有目的、有步骤、有措施地实施。
  1.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制定推行适合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急需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今年各地在制定颁布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重点是总结地市县已制定的示范性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推广。除特殊需要外,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制定新的示范性农业合同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将在适当时机,制定推广适用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订购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2.各地在制定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对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性条款,要具体细化、明确,体现公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权利要予以特别重视。对价格的约定,要建立动态性互惠互利价格机制,要通过采取推行最低保护价制度+二次分配制度等措施,能够使农户做到畅销增收,滞销保收。对价款的支付约定,要针对农村的特点,尽量推行现金支付、即时结算的条款约定,避免拖欠现象。对质量验收的约定,尽量细化有关质量标准条款,如对农药残留指标的约定,要有明确的衡量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对技术指导服务的约定,要根据农作物生长的特点和规律,约定详细的技术指导服务内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具体,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3.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各地要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重点是在拟推广合同农业的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宣传涉农企业和农户采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对双方的好处,以涉农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积极主动使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重点,以点带面,在合同农业中逐步全面推广使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
  四、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建立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为推进合同农业提供和谐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
  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合同农业的基础还比较脆弱,因此,建立维护和谐安全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环境至关重要。各地在推进合同农业的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区合同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农业合同行政监管,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
  1.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营造和谐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环境。合同农业具有市场性、契约性、持续周期长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产品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完善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降低争议双方的诉讼成本,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农业合同交易效率,为促进合同农业发展,创造和谐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一是利用“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合同指导站分布广的优势,建立快捷方便的合同纠纷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合同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二是要创新行政调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吸收各方面专业人士参加,制定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制度,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合同行政调解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三是重点指导基层工商所,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特别重视苗头性合同纠纷的解决,避免引起极端行为、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2.建立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营造安全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环境。
  维护合同农业市场交易安全,是推进合同农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涉农合同欺诈的特点、形式和规律,提出有效的对策,稳、准、狠地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要通过建立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整合现有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要建立大案要案查办制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影响恶劣、群众关注的典型涉农合同欺诈案件。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农业合同违法行为协调查处制度,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涉农合同欺诈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涉农合同违法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同时要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四是建立农业合同欺诈预警机制和农业合同欺诈案例曝光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已查办案件的特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涉农合同欺诈预警提示,对典型的农业合同欺诈案件,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及时揭露农业合同欺诈的特点和惯用手法,提高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的识“诈”防“诈”能力。
  全面推进合同农业工作,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意义重大。推进合同农业,是一项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各地要针对合同农业发展的情况,加大指导工作力度,建立合同农业工作考核总结制度,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同帮农的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总局关于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高度的政治感和责任感,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把实事、好事办久,使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各地要以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的精神,不断创新合同帮农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合同农业工作,帮助涉农企业和农户以合同为纽带,建立通畅的农产品销售渠道,解决目前突出的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平安农村,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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