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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7 生效日期: 2002-07-27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的各项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两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新区管委会列支,两区政府包干使用,具体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由各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同时,两区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三包(包任务、包时限、包稳定),要把各项政策兑现到位,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新区管委会对新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拆迁;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部队涉及新区规划区内军产的拆迁工作。根据新区规划需要调整用地的,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国土局、房管局和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新区起步区内的违法建筑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由辖区政府负责进行拆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

  二、严格补偿标准,做好被征地人员安置工作
  新区起步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郑政文[1994]135号)规定进行测算。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21号)规定执行。对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征地后失去土地的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截止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10000元/人。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5000元/人。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区、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一次性领取安置费。
  两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征用后农民的就业问题。要根据新区的发展需求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新区应把适当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两区。同时,两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安置用地,进行合理开发,拓宽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者,市、区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税务、用工等手续时要给予照顾。

  三、加强管理,认真解决好新区内村庄整体搬迁和转制问题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两区政府要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农民安置小区,用于本辖区被拆迁人员的安置。并负责本辖区被拆迁小学的重建工作。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外,政策中规定减半征收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的供水开口费一律免缴。安置小区建设所需土地,分别由两区政府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新区垫付,辖区政府从用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扣。建成后的小区由两区政府按属地进行管理。安置小区内的道路建设所需资金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各承担50%。
  对新区内整体搬迁的村庄,市民政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一律就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应是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该村在公安部门在册实有农业人口。“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经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统一编制花名册报市政府审批。“农转非”后人均月收入达不到180元的家庭,可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搬迁村庄的公共积累、集体资产等,由辖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市公安机关要对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户口加强管理,暂时冻结迁入和分户。

  四、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新区建设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新区建设的成败。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市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区两级的建设、国土、公安、林业、行政执法、拆迁等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两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设置障碍,干扰工作,甚至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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