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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德育中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61/2005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设立德育中心,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c项的规定,该中心以教育活动中心的形式作为教育暨青年局的从属机构。

第二条 范围

德育中心的主要对象为儿童、青少年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职责

德育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鼓励儿童及青少年参与品德教育活动;

(二)协助教育工作者举办品德教育活动;

(三)直接或与学校、社团联合推行品德教育活动,尤其是推广、学习及交流方面;

(四)向巿民大众推广品德教育。

第四条 主任

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所指附表I的“II——其它指导人员”项目中增设一名教育活动中心主任。

第五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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