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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遂平县垃圾清运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 2002-07-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驻计费[2002]246号
遂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二级环境卫生管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5号文:“全面实行垃圾处理费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各种交通工具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均应由经营者或居民交纳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环境”的原则,结合你县实际,依照管理权限,现将你县垃圾处理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
  1、城区居民(包括临时住户)的生活垃圾,由镇政府委托清运单位向各住户每月收取3元的垃圾清运费(含处理费)。
  2、有能力自行解决垃圾收集和清运的居民楼、院(特别是单位家属院),任何单位不得向这些居民收取垃圾清运费;需要委托垃圾清运部门进行垃圾清运和处理的,要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按上述标准向住户收取费用。
  3、建筑垃圾清运费,建设单位自运垃圾到处理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元;委托垃圾清运部门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清运费13元。
  二、街道清扫、清运保洁费
  1、二级环卫范围内的营业食堂(酒店)按炉灶每月收取20元的卫生管理费,饮食摊点按摊点为交费单位,每摊点每天交卫生费1元。
  2、有固定场所的门店、商店、营业厅按房间为交费单位,每间每月交卫生费10元。
  3、蜂窝煤厂、浴池、废品收购站、娱乐场所、汽修厂、屠宰厂按营业面积为交费单位,每平方米每月交卫生费1元(最多不超过120元,超过12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仍按120元征收)。
  以上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由瞿阳镇政府在与用户签订自愿协议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并与县城建部门协商好,严禁重复交叉收费,更不得强制服务,自觉接受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保证优质服务。上述收费标准,请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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