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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7-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时发放教师干部工资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积极采取措施,集中财力用于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县乡)教师干部工资发放,全省欠发工资问题得到明显缓解。为进一步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实行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的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区)级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1)109号)的规定,县级政府对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对按时发放教师工资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师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对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也要制定计划,根据财力情况,限期补发。省辖市政府对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负领导和监督责任,要把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作为考核县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省政府将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纳入省对各省辖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政府将根据其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教师工资发放。

  二、完善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保障机制
  大力组织收入。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要依法打击各种偷税、逃税、抗税、骗税行为,加大对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虚收、空转财政收入,切实提高收入质量,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各地要抓住当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管理的有利时机,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规定,切实搞好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重新核定工作,坚决清退借调、临时聘用和“双减”分流人员,大力精减超编人员。县乡财政部门对财政供给人员的管理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财政供给人员。对借调、临时聘用和“双减”分流人员财政一律不再供给任何经费。对今年县乡机构改革精减分流人员,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取消财政经费供给。
  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各县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集中资金用于教师工资发放。除上级财政追加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款外,各县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要首先用于教师工资发放。要继续推进部门预算、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委派和政府采购等改革,建立新的支出管理机制,增加县级财政可支配的财力。
  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水平,在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主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教师工资发放的县。各省辖市政府要调整市对县财政体制,保障县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财力需要;同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财力不足、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建立工资专户制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各县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可用于工资发放的收入和资金,要首先进入教师工资专户,专户资金达到核定数额后,其余财政收入和资金才能进入原国库存款账户。各县要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在编制部门核准编制的基础上,逐校逐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档案,人事、教育部门核实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并通过代理银行将工资款直接划入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发放教师工资时,任何单位不得代扣捐赠、集资摊派等费用。

  三、建立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政府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各项措施。
  对本级财力能够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却拖欠工资的县,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按其拖欠数额扣减税收返还,直接拨入该县教师工资专户,帮助落实工资发放资金。凡是不能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滞留财政安排的工资性资金和省市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进人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在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县乡干部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豫政(2001)46号)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县乡干部工资发放保障机制,按时发放编制内行政、公检法和其他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
20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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