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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 1996-03-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及征管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
1996年9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施细则”是对“暂行办法”某些条文的说明、补充、修正。如出现不尽一致的条文,以“实施细则”为准。

  二、征收对象

    第三条  :征收对象中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免征标准是指征收对象本人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免征对象,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的由单位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地税部门审定批准;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审定批准。

    第六条  :“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标准计征。

  三、征收标准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按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口径为依据,其构成为: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它奖金);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停工学习、执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6、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等。

    第八条  :“艰苦边远津贴系数”对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艰苦边远津贴”。对企业单位是指“地区类别差+生活补贴”即“地区生活补贴”。

    第九条  :按“艰苦边远津贴系数”约占工资总额的30%计算。人民教育基金的计征额公式为:
  计征额=〖应发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总额×30%)〗×1%
  (此公式行政、企事业单位通用)

    第十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主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同一标准计征。即以户为单位定额计征,月纯收入低于1000元,每月征收5元;月纯收入1001元至2000元的,每月征收10元;月纯收入2001元至3000元的,每月征收20元;月纯收入在3001元至4000元的,每月征收25元;月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40元。私营企业的雇工月收入300元以下(含300元)免征,300元以上者按1%计征。

  四、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人民教育基金在每月发工资时由所在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月纳税时,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人民教育基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季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统一使用《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的设计、印制、领用、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各级征管会收取人民教育基金时统一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单》。“缴款单”的印制、发放、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县(市、区)工商管理部门按月征收。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延期缴纳的,分别由工商、税务部门向其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对不履行代征责任和义务,不如实申报,造成不缴和少缴人民教育基金的,分别由税务,工商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作为人民教育基金解缴。

  五、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征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征管办作为征管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人民教育基金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地税,工商部门搞好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时,填开《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所征基金按月、按季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库在收到地税部门填开的缴款书后,以同级预算科目“预算调拨收入”类“248款调入资金”科目金额入库。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缴入同级国库的人民教育基金,做“预算暂存”收方记入往来帐目;返还时,以“预算暂存”付方金额按季划转同级征管办。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入库、返还等预算管理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分行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各级财政、地税、银行部门应会同各级征管办,认真做好人民教育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商部门按月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按季向同级征管办划转。

    第二十三条  :人民教育基金由各级征管办统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拆借、放贷,不准买小汽车,不准转为经营性资产。违犯规定者,以贪污论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上缴提留比例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所在市(即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博乐市、昌吉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及乌鲁木齐市所属7区1县的征管办从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总额中提取5%按季上缴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办。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征管办在收到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划转的金额后,要及时向征收部门返还代征手续费和代征费,即向工商部门返还其实际征收总额的3%;向地税部门返还其实际征收总额的4%(其中1%为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七、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征管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工作,各级征管办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由审计部门按年度对人民教育基金的征管情况向社会做出审计公证。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征管会要接受上级征管会的指导,执行上级征管会的决定、要求、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
1996年9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先发展教育和自治区“科教兴新”的战略方针,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我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1996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从1996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过去下发的有关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一人一月一元钱”捐资助学活动的文件以及其他部门下发的此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任何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向社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搞硬性的捐资助学活动,更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摊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2月15日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我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新党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对象
  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城镇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中央和外地在疆单位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
  城镇职工月工资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只发生活费的亏损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和贫困个体户,由单位或个人报经所在县(市、区)征收部门审查批准后,准予免征。
二、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除不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外其他各项都在计算之列)的1%计征(工资总额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由征管部门核准)。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位定额计征,月纯收入在2000元以内的,每月征收10元;月纯收入在2001至4000元的,每月征收25元;月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4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区、市征管部门在此幅度内核定。
三、征收原则和上缴比例
  人民教育基金实行以县(市、区)属地征收并按一定比例上缴的原则,中央和外地驻疆单位、自治区和地、州、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均由所在地县(市、区)进行征收;企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的,由所在县(市、区)征管会按其在校生占本县区在校生比例确定返还额度。返还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缴纳基金的总额。
  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和各地州所在市从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5%以上缴自治区征管会;各县(市、区)向地、州、市上缴的比例,由各地、州、市根据情况在征收基金总额5%幅度内确定。
四、征收办法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单位职工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在发工资时代征并按月统一向地税部门缴纳,也可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上缴。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定额征收。
  违反规定延期缴纳的,分别由地方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单》。
五、基金管理
  分级建立由政府及教育、物价、财政、地税、工商、审计、计划、统计、劳动、人事、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征集管理委员会(简称征管会),负责各级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征管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征管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基金的征收工作。
  人民教育基金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人民教育基金汇总划转同级征管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基金使用
  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等项开支。由各级教育部门提出年度使用方案,报同级征管会批准后执行。
  各地、州、市和自治区的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地、州、市和自治区直属中小学及全局性基础项目建设。
  各单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人民教育基金时,地方税务部门可将其缴纳总额的1%返还给该单位,作为代征手续费。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征管会划转人民教育基金时,可按其实际收取总额的3%提取代征费,用于征收宣传、票据印刷、稽查管理等项开支。
七、检查监督
  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各级征管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工作,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各地、州、市征管会要分别在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将本地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免征和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征管会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和教委。
  挤占、挪用、截留、贪污人民教育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救灾款的原则处理。
  实行人民教育基金制度后,各级政府不得因此减少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本暂行办法下发后,其他有关捐资助学的集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社会集资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已按有关规定成立的基金会筹集资金,必须本着捐款者自愿的原则进行,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八、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实行。各地自行制定的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九、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征管委负责解释。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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