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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安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564号

安阳市计委:
  你委《关于安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在审核供水成本和听取安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原则同意安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城市供水计量计价办法的意见
  (一)同意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计价办法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量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
  3、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以下部分按1.00元/立方米的基础水价计收,13--19立方米(含19立方米)部分按1.50元/立方米的二级水价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00元/立方米的三级水价计收。
  (二)同意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计量办法
  1、按阶梯水价计价办法,逐步改贸易表计量为居民户表计量。在坚持户表计量的前提下,抄表周期和抄表方式由你市自行确定;
  2、为方便抄表,在一定期限内,改造旧的入户管网,将原来的户内水表逐步改装到户外:对新建住宅,制定和颁布新的入户管网计设规范,水表一律装在户外。具体实施办法由你市自行确定;
  3、加快抄表到户的实施进度,8月底之前抓好试点,搞好测算。9月1日起分批实施,2003年6月底前全部实施。
  (三)继续完善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办法
  1、市计委会同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五部委通知精神重新修订非居民用水计划和定额;
  2、今年年底前对全市非居民用水全部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办法。具体加价办法暂由你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二、关于同步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意见
  (一)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二)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
  (三)商业服务用水由现行的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四)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
  以上各类水价均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关于幸福渠工程水费的结算价格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幸福渠地表水源的使用,同意五水厂按日均取水3万立方米实行容量水价,即无论五水厂日均取水是否达到3万立方米,均按日均3万立方米的水量和0.52元/立方米的水价执行。日均用水量超过3万立方米,超过部分的水价由安阳水务总公司与幸福渠管理处协商提出意见,报市计委审定后执行。

  四、关于推进安阳市城市供水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为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抄表到户计价计量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水务总公司由此发生的维护、运行等费用允许计入水价;
  (二)水表户内改户外工作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坚持水务总公司与用水户合理分摊的原则,工料费具体标准和分摊比例由市计委核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家庭,可实行必要的水价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依照国家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取消用水户的月用水流量底数;
  (五)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安阳市做为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试点城市,为保证水价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要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二是要加强宣传,努力取得群众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本批复自2002年5月份抄见表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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