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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9 生效日期: 1995-01-1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199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保证我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劳动法》,现就贯彻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治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现有的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以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也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治区将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第一步在新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实施;第三步在其他用人单位实施。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全区有4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以前有9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领导和宣传,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大面积、区域性整体推进。
  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当中,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法》有关合同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考虑他们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年龄、身体、技术状况以及当地就业状况依法做出合理安排,注意保护老、弱、病、残和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非法定原因,合同不得解除。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各地可选择1-2个非国有企业,试行通过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并逐步在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中推行。当前,各地、各部门应抓紧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并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为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是扩大养老保险改革的覆盖面,在1995年底以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统筹基金,逐步实行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身份的一体化管理。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二是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在1996年底以前,全区普遍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基本养老金实行定期调整的机制。三是实现失业保险的一体化管理,从1995年1月起,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所有失业人员,都有权按规定的比例享受失业救济金。四是积极进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五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三、关于促进劳动就业
  根据《劳动法》关于促进就业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就业工作,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通过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
  为促进就业,自治区采取以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为奋头目标,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指导方针。在城镇以实施《再就业工程》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在农村以实施《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为重点,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转移。当前,各地、各部门一是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劳动部等十部委文件中提出的税收优惠、工商管理、银行贷款、经营场地、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大力兴办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对于失业人员,要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保证其基本生活,并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转业训练,促进其再就业。二是要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进行,严禁非法裁员。三是要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综合管理。对城镇社会劳动力继续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持有效证件就业、上岗制度;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保证城乡劳动力的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四是要增加对就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就业基金制度和劳动信用社。对于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运用就业经费中的生产扶持资金或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予以扶持。五是要注重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保证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特别是要做好少数民族的就业工作,发展和壮大少数民族职工队伍。

  四、关于工资
  根据《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新体制。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狠抓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经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可按照“两低于”原则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试行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其他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是全面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督促企业做好工资支付工作。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各地、各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积极想办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可根据国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 条的规定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对确因非人为因素,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国有企业,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采取多种办法,帮助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四是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继续实行并改进、完善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有机结合的调控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要积极试行并逐步扩大经营者年薪制办法。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
  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监察职能,加强执法力度,严肃事故查处,督促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特种作业劳动者的培训,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全面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素质。积极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六、关于职业培训
  根据《劳动法》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职业技能事业的发展。一是开辟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鼓励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开办职业培训实体,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网络,积极开辟经费来源,增加职业培训经费的投入,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分担费用。二是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到1995年底以前,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有50%的人员经过培训,持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上岗;1996年底达到70%;1997年底争取达到100%。为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整体提高,各用人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的按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外,还可根据其经济效益或行政事业费用的具体情况,增加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标准。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和劳动者选择职业岗位提供依据和凭证。

  七、关于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各用人单位都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争取把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之中;各县(市)、地、州、市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积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二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要重视解决好集体劳动争议,对集体争议要实行预警制度,早发现、早处理。

  八、关于劳动监察
  根据《劳动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编办(1994)224号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尽快形成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劳动监察网络,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工作制度,按照劳动监察的范围、程序、方式和重点,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并抓紧建立起劳动监察机构实施专门监察,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工会组织开展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常规巡视与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严格按照国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尽快处理,切实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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