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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铸造及发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法定流通力的二零零六年农历狗年纪念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8/2005号

    农历狗年纪念币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许可

许可铸造及发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法定流通力的二零零六年农历狗年纪念币。纪念币面额分别为澳门币五百元、二百五十元及一百元,前两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9.9%的黄金铸造,后一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2.5%的白银铸造。

第二条 纪念币的特征

上条所指纪念币为具锯齿状边饰的圆形硬币,均附有铸造商及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的证书。各面额纪念币的特征及发行量如下:

面额 发行量 直径 重量

(毫米) 标准 公差 种类 图案

$ 500 4,000枚 22 7.96克 ±1.0‰ 精制纪念币 彩色

$ 250 7,000枚 18 3.11克 ±1.0‰ 精制纪念币 彩色

$ 100 15,000枚 40 31.10克 ±1.0‰ 精制纪念币 彩色

第三条 纪念币的图案

一、纪念币正面铸有农历狗年生肖的彩色图案及面额,并铸有该农历纪年的中文名称。

二、纪念币背面铸有大三巴牌坊的图案,并铸有发行年份及“中国澳门”的中葡文字样。

第四条 销售

本行政法规所指的纪念币供公众认购,其售价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厘定。

第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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