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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88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培训收费”的报告》(黔药管财字[2001]071号)收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1999]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局在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培训时收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费
  1、高级班: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参加。收费标准按每人每课时3元收取,一天不得少于8课时。
  2、中级班: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参加。收费标准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一天不得少于8课时。
  3、普通班: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一般生产、经营人员参加。收费标准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取,一天不得少于8课时。

  二、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合格证》工本费:按每证5元收取。

  四、培训费均包括报名、课酬、教室租金、考试、设备设施摊销及维修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到省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此收费标准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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