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共用劳务补偿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74号

  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
  你局《关于收取专用线共用劳务补偿费的请示》(贵铁分货(2000)278号)收悉。为缓解铁路运能和运力的矛盾,鼓励专用线产权单位向社会开放,满足社会需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产权单位、铁路、货主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

  二、铁路专用线共用劳务补偿费标准为:
  (一)散装普通货物每吨0.5元,即每车30元;
  (二)特殊货物每吨1.5元,即每车90元。

  三、非货主自愿和产权单位自身的货物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货物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批复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一年后,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