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7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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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单位│海关监管┃
┃ │ │ │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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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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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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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千克│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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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千克│ A/ ┃
┃ │ │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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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 │千克│ A/ ┃
┃ │ │(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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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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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海关监管┃
┃ │ │ │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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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4238110│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 │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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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4718010│集线器 │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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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5175033│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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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7051021│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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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7051022│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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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7051023│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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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87051091│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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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7051092│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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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87051093│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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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7052000│机动钻探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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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7059020│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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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7059030│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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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7059040│机动医疗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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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7059059│其他机动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航空电源车除 │辆 │ A/ ┃
┃ │ │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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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7060021│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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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7060022│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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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7060030│大型客车底盘 │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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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7060040│汽车起重机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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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7060090│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台 │ A/ ┃
┃ │ │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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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7163110│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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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87163190│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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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7163910│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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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7163990│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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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7164000│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辆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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