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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碧阁第一期大厦业主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92/2005。

澄碧阁第一期大厦业主会

Associa??o dos Condomínios do Edifício Cheng Pak Kok Primeiro Fase

澄碧阁第一期大厦业主会章程

会址与目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澄碧阁第一期大厦业主会”为中文名称,“Associa??o dos Condomínios do Edifício Cheng Pak Kok Primeiro Fase”为葡文名称。

第二条 本会会址临时设于澳门海边马路51-69号,澄碧阁第一期大厦7楼C座。

第三条 本会是非牟利团体。本会之目的是在澳门法律制度下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利会员安居乐业。

第四条 澄碧阁第一期大厦,各住宅单位,车位及铺位之会员,交纳管理费的承租人均得加入本会。

第五条 会员权利:

A.参加会员大会;

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B.向本会及其管理执行委员会提供联络数据。

第七条 若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从事有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执委会可采取以下处分:

A.忠告;

B.书面警告。

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会议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第九条 经十分之一的会员提议或经执委的要求可召开本会紧急会议。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的职能:

A.审议本会的年度报告;

B.选举会员为管理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

C.决定本会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修改本会章程。

管理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管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三名至五名单数执委组成。

第十二条 执委任职两年。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十三条 由执委互选出执委会主席一名,秘书一名,副主席一名。

第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执委会的职能:

A.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执委的决议以多数人的意见通过;

B.管理本会的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C.召开会员大会。

监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两年一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A.监督本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之运作;

B.查核本会之财产;

C.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E.监事会得要求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必要或适当之资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职务。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章未有规定之处可由会员大会讨论修订,和补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零零五年九月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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