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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晨光之友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中文简称为“晨光之友”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os Amigos do Crepúsculo Matutino de Macau”

葡文简称为“A.A.C.M.”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79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章程

一、定名:本会定名中文名称为澳门晨光之友协会,中文简称为“ 晨光之友 ”。(葡文名称为Associa??o dos Amigos do Crepúsculo Matutino de Macau,葡文简称为“ A.A.C.M.”)

二、地址: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凼仔西北马路102号海洋花园紫鹃苑Q3座六楼M室。

三、宗旨:本会为非牟利社团,以加强团结,培养对健康舞运动的兴趣,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推动澳门群众性体育运动为宗旨。

四、资格: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不分性别,持有澳门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承认本会章程,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组织:本会设有以下几个机构: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所有机构成员均由会员大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选出,每届任期两年。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理、监事成员、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工作计划;由会员大会推选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并选出理事11-13人组成理事会及选出监事3人组成监事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理事会成员必须为单数)。

2)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制定年度计划,提交年度管理报告或建议,理事会由成员互选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2至4名、理事若干人合共成员为11-13人。

3)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日常之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成员互选7-9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4)理事会下设总教练、教练、联络部、总务部、财务部及秘书处等。秘书长及各部部长,均由常务理事互选充任。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员。

5)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监事3人,监事会互选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稽核1人,主要职权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定期审查帐目及列席理事会会议。

6)所有组织会议,必须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作出决议。

六、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会员可享有参与本会举办的培训和各项体育活动;

3)会员有遵守会章,执行决议,支持会务工作及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的义务。

七、经费:本会可接受会员或社会热心人士捐助经费。

八、处分:凡会员违反会章,不执行决议,影响本会声誉者,经劝告无效,本会有权予以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九、附则:

1)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2)本章程未订明之处,将按澳门特区现行有关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之《民法典》之规定办理。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将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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