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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28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责任
  市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和监督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审批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统一管理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和考核小车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的工作;考核委托代理机构的业绩;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组织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处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参与实施采购活动。
  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规定,接受监督管理,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规避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和采购限额标准。及时向委托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和主要合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采购货物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及时归集采购资金。依法对采购活动实行跟踪监督。
  各委托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采购单位的委托,及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业务,及时向采购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并负责解释各种采购文件,主持组织招标活动,公布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接受并解释供应商的质疑。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进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必须公开招标的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市直各单位凡采购金额达以下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4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财政拨款的基建工程中的大型单项设备。
  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或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零星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各单位人数和职能等具体情况,在每年5000元或20000元以内实行限额管理,由单位自行采购。

  三、简化政府采购的审批报账程序
  各单位每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中途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在采购前须在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审批手续,然后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组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招标、定标后,将政府采购合同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凭采购单位的验收合格报告在采购合同上签署付款意见,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署付款意见的采购合同,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或劳务(服务)提供者。取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原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归集专户。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检查监督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源头管理。要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凡应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要充分利用“常德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公布采购单位、供应商、委托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规违纪信息和处理结果。
  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重点防范和查处供应商以次充好和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对其售后服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回访制度,发现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要切实加强对采购单位的监管。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和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对采购单位化整为零,验收货物与采购合同不符等,规避政府采购的,要依法查处。
  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管。被委托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招标标书、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办理代理采购业务,评审专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因违规行为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取消其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资格。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涉嫌违纪行为的查处,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对采购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为加强群众监督,特设立政府采购举报电话:7265996。有关部门将为举报者保密,举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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