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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7-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函[2005]61号
石门县、澧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的规定,以及国家五部(委、局)的通知精神,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主要是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矿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煤矿各类事故。
  重点是对以下七类矿井实行停产整顿:
  (一)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二)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测的矿井;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或申请后因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以前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五)拒不进行整顿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六)未经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生产的改扩建井,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七)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矿井。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宋冬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运华、市经委主任张友德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冶煤化工办、市公安局、市电业局、市工商局和常德煤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冶煤化工办,张伟建任办公室主任,滕智猷、章宏炮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的日常工作。石门县、澧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五部(委、局)文件要求,我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工作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到9月1日结束。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自清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8日):各级各单位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进行自清自查自纠,并组织对辖区内违法生产的煤矿进行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申请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阶段(8月20日至9月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分三个小组:
  第一组: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冶煤化工办相关人员组成,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检查石门县。
  第二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冶煤化工办、市公安局、市电业局、常德煤监分局相关人员组成,市国土资源局为组长单位,检查澧县。
  第三组:由市冶煤化工办、市经委、市发改委相关人员组成,市冶煤化工办为组长单位,检查市直国有煤矿。
  各检查组执法检查矿井数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击煤矿非法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湘政办明电(2005)95号要求,认真参与,积极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周密安排,搞好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的矿井,相关部门要暂扣或收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三)对工作中发现必须关闭或取缔的矿井,各有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地方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摧毁井筒、填平场地等有效措施,确保不留后患。对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无证非法开采、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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