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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0 生效日期: 1994-09-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4]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今年1-7月,自治区零售物价总水平上涨24.6%,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4.5%,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七月份零售物价和消费价格水平在全国的排次,分别为第6位和第12位。零售物价涨幅中粮、油、肉、菜等食品类价格上涨较猛,在物价指数中占有较大比重。1-7月,食品类价格平均上涨35.8%(其中粮食上涨38.4%,食油上涨85.5%),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约17.9个百分点,零售物价总水平上涨约9个百分点。市场物价上涨幅度已大大超过同期经济增长率,社会各方面承受物价上涨的负担越来越重。今后几个月,通货膨胀的压力相当大,物价再次大幅度上涨的危险依然存在。为此,各地各部门在今年后几个月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下最大的力量保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宏观环境。
  针对当前物价涨幅过大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抑制通货膨胀,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反对通货膨胀,控制物价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作为经济工作中的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要正确认识物价形势,既要看到当前通货膨胀加剧,是深化经济改革、调整企业结构、理顺价格关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又要看到连续两年的物价高涨幅,整个社会难以继续承受,对改革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既要看到社会平均收入扣除物价因素仍有增长,又要看到低收入阶层实际收入下降,生活困难压力很大,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我区严峻的物价形势,绝不能掉以轻心,要用李鹏总理九月六日在全国物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集中力量反对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要继续实行政府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从今年10月份开始,自治区统计局和物价局每月公布16个地、州、市的物价指数,把控制物价上涨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既要重视发展经济、保证供给、强化经济手段,进行有效调控,又要加强对物价、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运用已有法律法规和适度的行政干预,治理物价秩序,控制物价过度上涨。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在机构改革中,自治区和城市的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退出政府序列、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要保持稳定,目前机构没有撤并的,一律不要动,撤并的必须保留物价局的牌子,不能削弱物价职能。合并的机构都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财务、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各级物价检查所必须保留,而且要继续单设。

  二、要认真抓好农牧业生产、争取增产丰收,保证有效供给。特别要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大张旗鼓地组织发展蔬菜大棚、温室生产,高中低档大棚一齐上;狠抓秋冬菜生产,确保产量,要宣传动员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等集体食堂以及居民,储存冬菜;要组织发动粮食部门,国有商业和乡镇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豆制品。总之,“菜篮子工程”要抓住不放,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继续实行市长负责制,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进展比较好的经验,要认真进行总结,加以推广,各级政府和农牧、科技、金融、商业等各部门都要重视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保持品种结构合理,使“菜篮子”生产总量和品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既能使农牧民增加收入,得到好处,又能真正起到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自治区和各地今后除落实好棉花购销价格调整外,都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中央和自治区今年已经统一出台的调价措施,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加码,乘机搭车涨价,严格控制其连锁反应。


  四、管严、管好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遵守价格纪律,对于国家及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房地产价格,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无权变动。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越权提高价格、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各地物价检查机构应予从严查处,监察机关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今年凡属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报批,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执行。

  五、认真落实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措施,加快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粮油收购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完成收购计划和储备任务,组织好粮油调运和市场供应,发挥主渠道作用。各级财政、粮食、物价、农业、供销等部门要协调一致,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棉补粮”基金制度,农资运费补贴和“低收入居民的粮价定向补贴”政策。各级国有商业企业要组织好活畜收购,秋冬蔬菜的调运和储备,保证冬季市场的供应,平抑物价。各级金融部门对国有粮食、商业和供销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资金应予保证,以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平抑物价的主导作用。要着手建立食油和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六、抓住重点商品,大力稳定物价。当前,主要是控制住副食品价格,这是各族居民反应最为强烈的热点,也是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的重点。稳住菜、肉和食油价格,对于反通货膨胀,安定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反对通货膨胀,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议乌鲁木齐和地州所在市成立副食品市场物价管理协调机构,由政府一名领导挂帅,下大力气规范批发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采取综合措施,把副食品市场放开以来形成的过高批零差率,降到合理的幅度内,有效地制止市场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推进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的形成,以利于市场物价稳中有降,实现下半年物价涨幅比上半年明显回落的目标。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菜、肉、食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今年3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发布实行的《关于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和《提价申报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重要的行政法规。在目前国家反暴利法尚未发布以前对控制物价,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通知》规定,充分运用监审办法控制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自治区物价局一方面扩大了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中放开价格商品和服务收费的监审范围,由过去的13种,扩大为23种;另一方面本着有利控制物价,有利于操作的原则,对部分经销差率过大的监审商品规定了最高差价率、最高限价和作价原则,并由各地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实施;对部分自治区不宜做出统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地、州、市或县(市)物价局,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监审办法,这一规定即将通知各地执行。通过监审办法的有效实施,把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以促使物价总水平的回落。

  七、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反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去年自治区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反对价格欺诈行为的通知》以及今年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颁布执行以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工作得到推进和加强。但是,市场监督部门之间配合支持不力,使一些非国有商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标价率仍然很低,利用不标价和漫天要价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必要强制推行明码标价,坚决打击不按规定标价和利用标价签漫天要价,欺骗顾客行为。各县(市)物价局、工商局要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各类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限期明码标价,逾期不标价者按规定从严查处。对利用标价签进行价格欺诈、“宰客”的行为,凡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的规定》、《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法坚决查处。对利用标价签进行漫天要价者,要进行干预和制止。为使市场价格监督部门有法可依,除对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除各级物价部门实行经销差率、最高限价、指导价、制定作价办法和提价申报等方式直接监控以外,凡标价签的标价超过实际购进价格1.5倍以上的,按暴利行为进行查处。购进价格应以购货发票为准,不提供单据的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认定。具体查处办法由物价局制定发布。

  八、进一步整顿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物价。稳定的价格秩序,依赖于稳定的流通秩序。自治区物价局、工商局已于八月三十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要整顿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等全疆各大城市的农副产品及蔬菜市场进行整顿”。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物价局牵头,组织税务、卫生防疫、公安、城建等部门,建立综合协调的市场领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力争在较短时期之内做出成效:
  一是,进一步落实农牧民进城直接卖菜、卖肉的优惠政策,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农牧民进城卖菜、卖肉提供一切方便条件,为农牧民直接进城创办专门的菜肉市场,或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农贸市场划出一定数量的摊位。
  二是、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严格制止批发市场内多次转手批发,层层加价,进行盘剥的非法行为。
  三是,要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设卡收费,支持放开经营的农副产品贩运,保护其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对农贸市场的收费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对一切不合理的收费,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降低的要坚决降下来,减轻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把市场价格降到合理的幅度之内。
  四是,要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副食品价格的控制办法,形成相对合理的价格水平,改善市场价格秩序。

  九、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根据全国和自治区关于九月开始继续开展一年一度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决定,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查处价格涨幅过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今年最后几个月的检查重点,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服务项目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要加大查处力度,发挥价格违法举报中心的作用,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除了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于罚款。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得好处。情节严重的要勒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各级政府和各级司法部门要支持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对防碍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巩固治理乱收费的成果。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宣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没有落实的项目无论何种原因都要坚决落实并给于查处。已经取消的项目,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恢复或变相恢复,要坚决制止收费反弹倾向。对擅自恢复的要从严查处并立即纠正,对其非法所得要全部没收,能退还群众的尽量退还,不能退还的上交财政。对继续实行的项目,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要继续进行清理。各级财政、审计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严格制止擅自改变使用方向加大公款消费支出,推动消费基金膨胀,带动物价上涨。

  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消费者协会,要协助各级物价、工商部门做好物价监督检查,发挥其作用。做到凡是有市场的地方,都要有人检查管理市场物价。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价格改革,物价调控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控制物价的成效,对自治区和当地有影响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要进行曝光。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既要正确认识物价形势,共同过好价格改革的难关,又要增强信心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做斗争,为抑制通货膨胀做出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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