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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四章 会议

第五章 其它规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5/2005。

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及会址

一、本会定名为“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葡文名称为“Federa??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称为“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

二、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提督马路49-55号永宝阁12楼H座。

第二条 宗旨、性质及存续

一、本会宗旨为:

1.爱国爱澳,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2.团结澳门各医务社团,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合作;

3.与国内外医学界交流,崇尚医学道德,促进澳门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

4.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关心本澳医疗卫生改革,维护医务界人士的合理合法权益,促进澳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5.加强与澳门各界的联系,关心社会,服务社群,为澳门市民的健康作出贡献。

二、本会为永久性非牟利民间社团,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性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凡已向澳门政府注册,在澳门从事医务行业的各个社团,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申请手续,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缴纳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委派成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之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内部规章,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2.参与会务,促进各会员之间的友好合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4.按期缴交会费。

第七条 会员纪律制度

1.本会实行集体负责制,任何会员或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参与任何活动,违者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可给与警告及至终止会籍或职务处分;

2.任何会员或个人不能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违者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可给与警告及至终止会籍或职务处分;

3.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权利,会员退会,必须履行申请手续,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方可终止会籍。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代表组成。其职能是:

1.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通过理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会方针、政策和任务;

5.通过提案和决议;

6.审批入会申请;

7.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8.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

9.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一届,于每届第二年度之第四季度进行换届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理事会统筹,专责部门具体执行制。成员25至45名,须为单数。

二、其职能是:

1.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的一切准备工作;

4.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常年期各项会务工作;

5.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6.委任及撤换各专责部门负责人;

7.制定及通过对本会有益及必须的内部规章;

8.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非责任承担之一般文书的交收,可由理事会相应专责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能是:

1.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理事会属下各部之间的工作;

3.负责本会与外界的联系;

4.收集、整理与本会有关的资料和文献;

5.起草本会的文稿。

第十一条 各专责部

本会理事会属下设立6个部,执行具体工作。分别为:

财务部、组织部、总务部、学术宣传部、社会及会员事务部、文娱康乐部。

第十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会务的监察机构。由3至5名成员组成,须为单数。其职能是:

1.监察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2.监督各项会务工作的进展;

3.列席理事会会议;

4.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5.审核本会账务;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

1.会员代表任期两年,由各会员社团委派一名成员出任。各代表可由所在会员社团以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认可,作出更换;

2.会员代表于会员代表大会中,行使会员职能;

3.代表本会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和副会长的产生及任期:

1.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至6人;

2.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任期一届,不得连任;

3.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连选得以连任;

4.会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推选补缺;

5.副会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推选补缺;

6.会长及副会长不因所在会员社团任何原因而终止职务,除非该会员被批准终止会籍。

二、会长和副会长的职权:

1.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2.会长签署本会包括法庭内外的一切责任承担之文件;

3.会长代表本会对外交流;

4.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5.检查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6.会长暂缺,可委托一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7.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8.会长、副会长有权出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理事

1.理事会理事由部分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及监事会成员者除外)和各会员另委派2名成员(非会员代表)组成;

2.理事任期两年,不因所在会员社团任何原因而终止职务,除非该会员被批准终止会籍;

3.由现届理事会议定下届理事会人数,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待下届理事会遵循。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产生及任期:

1.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至6人;

2.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连选得以连任;

3.理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副理事长中推选补缺;

4.副理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推选补缺。

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权:

1.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2.理事长领导理事会的具体会务;

3.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4.理事长暂缺,可委托一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5.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的产生:

1.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若干人;

2.秘书长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委任;

3.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从理事中提名,秘书从理事或会外人员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委任;

4.秘书长出缺,由副秘书长补缺;

5.副秘书长出缺,由理事中补缺。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的职权:

1.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并保存本会会议记录;

2.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3.秘书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部长、副部长、委员

一、部长、副部长和委员的产生:

1.本会理事会各专责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委员1至2人;

2.本会理事会各专责部正、副部长和委员由理事中产生,经理事会通过委任;

3.部长出缺,由副部长代其行使职权。

二、部长、副部长和委员的职权:

1.部长领导该部门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2.部长向理事会提建议及工作计划;

3.部长代表该部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4.副部长、委员协助部长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的产生及任期:

1.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0-2人;

2.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任期两年,连选得以连任;

3.监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副监事长中推选补缺;

4.副监事长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监事中推选补缺;

5.监事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推选补缺。

二、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职权:

1.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长领导监事会的具体会务;

3.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4.监事长暂缺,可委托一副监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5.副监事长、监事协助监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6.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得以推举名誉会长、会务顾问及法律顾问,该等人士不参与本会之行政管理。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1.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最少于十四个工作天前以书面通知会员代表召开;

2.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得由会长、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要求召开,必须清楚说明召开大会的目的;

3.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率超过会员代表之半数方可召开。未过半数者,大会将在会议预定时间半小时后,经第二次召集再次召开,届时无论出席代表人数多少,均可合法进行会议及决议结果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票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2.理事长或半数以上的理事联署要求,得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3.每次会议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通过决议;

4.理事会之表决以每个理事成员一票计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2.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的监事联署要求,得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每次会议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有效通过决议。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费

1.会员须依期缴交会费,费额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本会经费如有不敷或有特别需要时,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筹募。

第二十五条 章程之解释权

1.理事会对本会章程在执行方面所出现的疑问具有解释权,但有关之决定须由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2.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得按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理事会建议,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会徽

本会所使用之会徽式样见附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产属本会会员所有。倘若本会终结,会所交还澳门特区政府,其余财产全部捐给本澳慈善机构。倘若本会终结时,财政出现负债,须由所有会员平均支付平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澳门医务界联合总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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