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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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