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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 2005-07-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湘文明委[200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是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表彰工作,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条件:
  (一)管理高效规范。工作制度完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党的组织健全,党建活动深入扎实;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主导,驻区单位和居民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的荣誉称号。
  (二)环境整洁优美。有齐备的环卫设施,重视日常保洁管理,有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脏、乱、差”治理彻底;居民宿舍、食堂、办公楼以及道路等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有路灯、路牌、楼号户牌;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面积以及烟尘、噪声、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理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治安秩序优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健全,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有安全感;群防群治体系完善,居民治安防范意识较强;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有力,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计划生育合格率达标。
  (四)基础设施完善。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医疗、计划生育、通讯、交通、文体等设施齐备;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充分发挥区内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民学校、文化场馆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五)服务优质规范。服务网络完善,机制健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社会福利和公益服务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较高;志愿者活动形成制度,志愿者服务和群众性互助服务开展广泛;物业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六)创建扎实有效。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以及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富有成效;居民整体素质较高,积极参加各项创建活动;驻区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基本形成。

  第五条 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摆上领导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服务文明优质规范。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技能,行业风气和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有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投诉受理机制落实,监督保障措施完善;在行风评议中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计划生育工作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
  (五)环境整洁优美。环境清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文明街道(路)评选条件:
  (一)环境整洁优美。街道路面平整、硬化,绿化整齐,无违章建筑与占道摆摊,排水、排污等卫生设施齐全,地面洁净;街道(路)两旁车辆停放规范有序,无乱停乱放;沿街建筑墙面整洁,门窗完整,不在阳台雨棚内外乱堆乱挂;有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各类广告牌匾设计美观,用字规范,无不良文化现象,无乱贴乱画。
  (二)治安秩序良好。有健全的治保、调解组织和治安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在居民中形成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风气;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秩序良好。
  (三)文明守法经营。商业门店具有较完善的便民服务措施,不占道经营;营业员讲究职业道德,服务热情规范;经营业主、营业员诚信经营,无假冒伪劣商品和短斤少两现象。
  (四)文化氛围健康。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查黄禁赌,在所辖区域内无反动、淫秽、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出售、传播。
  (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路段内道路技术状态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绿化、美化水平较高;道路管理规范、维护经常;沿线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无车匪路霸、故意阻工和堵塞交通、占道摊晒、堆物等现象;服务文明优质规范,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第七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点)评选条件:
  (一)思想教育深入。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 协作,廉洁自律,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在员工中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在游客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大力倡导文明新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管理严格科学。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景区资源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建立业务技能培训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服务优质规范。服务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挂牌上岗、统一服务程序、统一服务标准,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导游员业务熟练,导游词健康、准确、生动;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内容以图表形式上墙公示。
  (四)经营文明守法。景区摊点管理有序,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和欺诈宰客行为;停车场管理规范,有专人负责,各种车辆停放有序,收费员佩有明显标志,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并出具正式票据;在显要位置设投诉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并有专人负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游客满意率高,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五)环境整洁优美。景区环境整洁,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路面、水面、草坪干净,做到全日保洁;垃圾箱设置合理,公厕数量与游客接待量相适应,无蚊蝇、无异味;有效治理各种环境污染,空气洁净指标达到优良标准。
  (六)资源保护完好。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齐全,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规划管理认真到位;旅游资源开发规范有序,景区文物和文化特色、自然景观及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地保护,无破坏性开发现象。
  (七)基础设施健全。景区的道路交通、住宿饮食、商业网点、通讯运输、文化娱乐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规范,布局合理,能满足广大游客的需要;年接待游客量位于全省中上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八)安全防范得力。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备有效,无安全隐患,安全巡查定时定期,无重大游客伤亡事故发生;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与规定,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无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发生,无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无伪科学传播。
  (九)创建扎实有效。对景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日程,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一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经费保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明显;职工文化生活丰富,精神面貌好;景区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度。

  第八条 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对国家、集体有较大贡献。
  (二)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成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民主和睦,互敬互爱;团结邻里,乐于助人。
  (四)移风易俗,少生优育。计划生育,家风高尚,家庭生活文明、健康。
  (五)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勤俭节约,勤劳致富,讲卫生,讲文明,有较强的环保意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评选时间: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逢单年份进行。

  第十条 申报资格:
  (一)凡是符合省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条件,建有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城镇社区或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院落型工作生活小区,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社区(小区)。
  (二)凡是符合省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件,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窗口单位。
  (三)凡是符合省文明街道(路)评选条件的城市商业街道和实行区段管理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街道(路)。
  (四)凡是符合省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风景名胜区或AAA级以上(含AAA级)的旅游区(点),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风景旅游区。
  (五)凡是符合省文明家庭评选条件的家庭,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家庭。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小区)可自愿向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请,然后向省文明办申报。
  (二)具备申报资格的窗口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然后向省文明办申报。
  (三)具备申报资格的商业街道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路段由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申报。
  (四)具备申报资格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可自愿向所在市州文明办和建设、旅游部门申请,然后向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申报。
  (五)具备申报资格的家庭由所在市州“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省“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考核、评选程序:
  (一)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由省文明办会同各市州文明办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文明风景旅游区由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会同各市州文明办和建设、旅游部门进行考核;文明家庭由省“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二)各市州推荐的窗口单位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窗口单位要征求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三)申报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经考核后,由省文明办汇总,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由省文明办会同市州文明办以及有关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文明风景旅游区由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会同市州文明办和建设、旅游部门负责管理。文明家庭由省“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制,一届两年,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文明家庭只保留荣誉称号一届。

  第十六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届必须由省文明办会同各市州文明办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文明办提交省文明委审批认定;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

  第十七条 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给予黄牌警告的,必须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改正,并报省文明办。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管理不善,工作和服务水平滑坡,群众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较低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6)存在其他影响整体形象的现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管理不善,工作和服务水平滑坡幅度较大,群众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低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文明办根据本办法与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评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以前(含1999年)所获得的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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