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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明电[2005]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下称“两个拖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今年治理“两个拖欠”的工作目标是:
  1、突出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要在年底基本完成,其中省、市州两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要力争全部还清,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清偿率要达到60%以上。
  2、积极推动房地产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督促和引导债权债务双方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确保房地产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率达80%以上。
  3、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结。
  4、完善和落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的长效机制,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责任措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目标责任状(书)要求,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1、政府及其部门带头清欠。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问题,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以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清理,查明拖欠原因,限期审结工程结算,办理财务清算,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还款计划,限期清偿欠款。省直部门有拖欠工程款的,凡属自筹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又无力自筹解决的,要尽快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资,确保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清偿到位。
  各专业工程和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和指导,牵头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清欠工作。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对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增收收入,要统筹考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工程清欠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对解决政府拖欠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市州财政应予以支持和帮助,确保本地区政府工程清欠任务的如期完成。
  2、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偿力度,主要以经济法律手段,促使房地产及其它业主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工程结算、核实拖欠数额、签订并严格执行还款协议,积极清偿工程欠款。
  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诉讼、仲裁法律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对工程款判决的执行。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欠措施的落实。2005年下半年省政府将对各市州、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进行两次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新发生拖欠的情况和政府工程清欠完成情况。
  各级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和跟踪一批典型的拖欠案件,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及时处理、通报。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对不按规定清偿工程欠款的单位全面实施市场禁入。
  4、各级清欠机构要认真做好综合调度和指导协调工作,对一定拖欠数额以上(县市区50万元、市州100万元)的项目的还款情况要建立专门台帐,重点进行跟踪督办。各市州要将拖欠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门报省清欠办,要重点督办。要及时披露和通报有关拖欠信息,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恶意拖欠的典型案例。
  三、严防新的拖欠
  1、严格落实和执行各项防止拖欠的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好工程建设的资本金审查、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信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施工报建、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各道关口,形成比较完善的防止拖欠的联动机制。对资金不到位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该停工的要停工,消除拖欠隐患并加强跟踪管理。对违规审批项目的审批单位和人员,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2、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尽快研究出台建筑市场拖欠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资金审查制度等防止新的拖欠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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