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就业和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2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省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劳动力调查制度、调查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建立新形势下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预警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我省是劳动力资源大省,新的劳动力调查制度的实施,对于省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加强劳动力资源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各级政府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方式、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按劳动力的一定比例抽取调查对象。由调查员入户对16岁及以上人口的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样本由统计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需要确定。首次调查时间为2005年11月,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11日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时间为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
劳动力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劳动收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除了中央下达的部分经费之外,其余由省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为满足各市州、县市区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配合。成立省劳动力调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省统计局,成员由省统计局、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指定专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全省劳动力调查方案,发布全省劳动力季度调查数据和评估报告,落实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专项经费。调查指导员由县级统计局和劳动保障局人员担任,调查员由乡镇(街道)统计站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有经验的村组和社区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劳动力调查涉及到千家万户,调查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调查对象的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调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调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