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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 2000-08-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针对我省粮食连年丰收、出现结构性供大于求的情况,紧紧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进一步加强了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促进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粮食产量稳定增长;积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加大促销力度;加强收购资金和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发生了重要作用。但各地粮食生产和流通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困难;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有的地方存在限收、拒收、压级压价现象;粮食价格持续下跌,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艰难,库存粮食陈化加重;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收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地方粮食超储补贴不及时到位,有关超储补贴办法需进一步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滞后,经营机制转换缓慢,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等。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继续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粮食生产能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继续保护好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生产,保持生产总量稳定增长,巩固、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增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利用我省气候及自然环境的优势,引导农牧结合,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益,大力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优质粮食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劣质品种,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积极调整生产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粮食品种,要由一般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一粮食生产逐步向多种经营转变,着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拓宽市场建设的投融资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对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要有深刻认识,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积极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当前,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村稳定的关键措施。如果各地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坚决、不彻底,粮价就可能继续走低,将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其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从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和搞活流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限收、拒收、停收,不压级压价收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尽可能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并认真查处粮食购销企业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的行为。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定购范围。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3号)精神,认真执行退出保护价收购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为进一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要继续调整我省粮食定购范围,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我省生产的小麦、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作为定购品种;中籼稻、晚籼稻,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根据部分品种退出定购范围的情况,明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将作适当调减。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三、保持粮食收购价格基本稳定,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搞活流通,按照国家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安排原则和西南片区粮食收购人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价格水平,结合我省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及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制定我省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基本稳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得各行其是。对违反价格政策的粮食企业和地区,对其责任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质量,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等级差价。积极鼓励农民生产和出售优质品种和高等级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积极经营优质品种和高等级粮食。

  四、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粮食等部门要根据粮源等实际,对分级核定的合理库存量及补贴额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补贴办法。粮食超储补贴要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的超储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粮库建设,增加有效仓容
  (一)国家为缓解我省仓储设施不足的困难,在去年已建成9.8亿斤仓容中直粮库的基础上,今年又安排我省2亿斤粮库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照国家要求如期完成建库任务。
  (二)针对当前我省粮食仓容总量不足,仓储设施陈旧,粮食保管难度大的实际,为增强省级粮食调控能力,改善仓储条件,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从今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成3亿元仓容的省级粮食储备库。
  (三)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散场地,增加储备能力。为解决当前基层粮食收纳库严重不足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粮食局继续安排落实好预算内简易建仓费,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发放简易建仓贷款,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统一补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改善基层吸纳库设施落后的问题,县级财政每年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和改造基层粮库。

  六、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他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省粮食局等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鼓励经地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坚持常年开放农村集贸市场,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并发给有关证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粮食,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和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切实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对列入保护价范围或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涉及跨地区运销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证(或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运输凭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检查,坚决制止“三乱”现象。

  七、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努力拓宽经营渠道,提高营销水平,促进粮食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市场经济的观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高度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加强与省内外产、销区的联系,互通信息,联手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建立销售激励机制,兑现有关激励措施,千方百计拓宽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可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轮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妥善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控制陈化粮投放市场的数量,做到均匀上市。各地要制定年度陈化粮销售计划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签署意见,转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批准后,省统一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竞价销售。对处理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及时清算、确认后,原则上按省、地、县财政以7:2:1比例,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负担,补贴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制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处理陈化粮工作的管理,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损失,经当地财政和农发行核准后,由企业承担,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根据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对重点粮食精深加工项目,要给予贴息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和鼓励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等措施,建成一批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开发新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不得干预企业的正确经营活动。
  (二)切实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步伐,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加大下岗分流力度,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当前,应抓住各地交通运输趋好的有利条件,下决心撤编、收缩一批布局不合理、经营量小、费用高的粮站(点)。粮食营销要逐步走规模化、集约化的路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事、劳动机制要与市场运行机制相适应,实行竞争上岗,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员充实到领导岗位。
  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安置工作,积极引导粮食企业职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采取各种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在银行贷款、税费减免方面予以优惠,切实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今年起,要加大扭亏增盈工作的力度,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使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强化经营意识,增强效益观念,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促销方面迈出扎实的步伐。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拉开差距,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同时,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各级人民银行要牵头对这部分贷款进行清理、认定,确保停息政策落实到企业。

  九、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对我省“既缺钱,又缺粮”的省情、粮情要有清醒认识,坚持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推广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经验,指导和促进粮食企业的自身发展。对低价倾销粮食和“以新充陈”亏损销售粮食等违法行为,决不姑息纵容,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级计划、农业、财政、粮食、工商、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从自身的工作职能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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